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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8-31 07:2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3月1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提前介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立法工作,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前,对《决定》草案进行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2019年1月2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决定》,2月15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决定》及相关材料。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决定》后,分送省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和省司法厅等8个省直单位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相关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3月5日至6日,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调研,听取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3月12日,委员会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意见。

3月13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会认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定程序对自治县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全面清理,对有关单行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切实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委员会对《决定》提出了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