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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禁毒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8-31 07:3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3月28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28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第四条修改为:“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

三、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禁毒活动,对其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删去该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进行登记“。

四、 将第十四条中的“加强对青年职工、来汉青少年、社区青少年等群体的禁毒宣传教育”修改为“重点加强对青少年等群体的禁毒宣传教育“。

五、 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乡镇人民政府”后增加“村(居)民委员会、社区”。

六、 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修改为“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相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理”。

七、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后增加规定:“未成年人自愿戒毒的,由其监护人提出。“

八、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从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禁毒社会工作者因工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武汉市禁毒工作提出的一些工作性意见和建议,将一并转请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