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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9-01 01:2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万学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2019年2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立法调研组赴省内进行了专题调研,将草案二审稿印发省委法规室、省妇联等省直相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就其中的重点问题专门征求了全国妇联的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组织专家开展了立法中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3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省司法厅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厘清。有的委员提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即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条例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的责任,并注意履行责任的衔接。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条例中涉及的反家庭暴力处置、救助、庇护的部门较多,建议明确妇联为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的牵头单位,再根据具体情况和职责分办、转办。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建立政府统筹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承担主体责任,相关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的工作体系和信息沟通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处理机制,健全维权工作网络。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设立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四是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建议表决稿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二、 关于家庭暴力的类型。有的委员提出,对家庭暴力的类型规定应当更加全面。有的委员建议将“冷暴力“等形式列入家庭暴力。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应当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如何界定家庭暴力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家庭暴力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冷暴力“虽然属于精神暴力的一种类型,但在实践中存在难以界定、取证难等问题。据此,建议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增加衔接性规定,不作扩大解释,以便于执法、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具体的家庭暴力行为。(建议表决稿第二条)

三、 关于基层治理。有的委员提出,反家庭暴力应当突出基层治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群团组织及时就近处置的作用。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反家庭暴力应当进一步强化基层组织的基础性作用,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加强基层综合治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联系服务群众的优势,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家庭暴力预防、处置综合干预体系。一是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重点面向农村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二是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涉及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力度。三是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发现家庭暴力隐患的,及时预防和处理。四是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推动社区开展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五是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时,可以邀请妇女联合会等基层组织参加;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送达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除送达至家庭暴力当事人外,还应当送达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以便于基层组织监督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四、 关于教育预防。有的委员提出,要强调家教家风,突出家庭、社区在文明创建过程中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的作用。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反家庭暴力的教育要全覆盖,建议增加婚前教育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通过家校共建活动,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和家庭教育知识。二是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婚前教育内容,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三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向家庭暴力加害人、受害人和公众释法说理,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四是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家庭暴力防范宣传教育,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五、 关于社会参与。有的委员提出,反家庭暴力要发挥好家庭、社区、单位等社会共治的作用。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很重要的依靠力量是志愿者和社会服务工作机构等组织,建议增加社会力量参与的鼓励性条款。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总则中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社会共治。二是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三是对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四是用人单位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六、关于告诫制度。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告诫制度是公安机关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干预家庭暴力手段单一,受害人取证困难等问题,建议对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有的委员提出,反家庭暴力要有及时性的救助手段,才能对加害人起到告诫教育作用,有效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公安机关当场出具告诫书的相关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和细化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二是规定对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建议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七、关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有的委员提出,对于加害人违反法院依法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增加保护令的威慑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自2019年6月1日起。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