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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9-01 01:3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11月15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万学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立法调研组到省内开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妇联、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人大代表等对草案的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组织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11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关于条例的体例结构。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第二章“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一章的内容与其他章节在各个部门职能上有很多交叉重复,建议精简并将政府部门和组织的职能按照预防、处置等相关工作分别予以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第二章,并将相关内容分别充实到其他章节。

二、 关于政府职责。有的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反家庭暴力工作涉及职能部门较多,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责任,坚持统分结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有的委员和地方建议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预防、处置工作方面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明确,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做好家庭暴力预防、处置、救助等工作。二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三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可以安排专人或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审判人员审理。四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依法进行监督。(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三、 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有的委员提出,要从根源上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除了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外,家庭美德方面的宣传教育也很重要,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有的委员建议,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舆论监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充实相关内容,一是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推动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形成和谐向善、孝老爱幼的良好氛围。二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引导,强化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倡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营造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三是幼儿园、学校应当将家风培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儿童、学生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能力,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和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草案二审稿第七条至第九条)

四、 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有的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家庭暴力预防的机制和措施不够充分、具体,建议充实和细化。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充实相关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形成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高危家庭摸排和矛盾纠纷排查,加强对高危家庭、重点人群的跟踪、监督,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指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等服务。三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涉及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力度。四是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和技能纳入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预防、处置家庭暴力问题的能力。五是用人单位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及时做好本单位人员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草案二审稿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五、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置。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告诫制度是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建议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不论是否得到谅解,均应出具告诫书。同时,增加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的工作单位等内容,通过用人单位的批评教育、监督管理等协助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有的委员提出,跟踪回访是处置后的重要环节,建议增加相应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措施进一步细化并充实相关内容,一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做好处置工作。二是公安机关对经批评教育后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应当出具告诫书;对经告诫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三是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应受害人要求,可以通知加害人所在单位。四是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应当定期回访加害人、受害人,并记录存档。根据回访情况,做好对加害人、受害人的法制教育、跟踪调解、心理疏导等工作,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五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工作机构等应当对已经调解、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开展回访工作,预防家庭暴力案件再次发生。(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六、 关于基层治理。有的委员提出,反家庭暴力工作要强化问题导向,更加突出基层。有的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基层治理是反家庭暴力的基础性工作,要发挥基层群众组织和管理服务单位作用,通过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共同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群众和社会基础。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充实相关内容,一是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预防家庭暴力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暴力防范和自我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家庭暴力问题的排查、统计和报告等工作,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化解矛盾。二是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应当制定协助执行工作方案,依法监督被申请人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三是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七、 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中应对加害人的法律追究予以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文数由四十五条调整为四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彼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