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乡镇人大与乡镇人代会并非一回事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9-20 01:36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工作事关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事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事关地方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

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这样说,我去乡镇人大办事去了。或者有人这样说,乡镇召开人代会了。那么,这里所表述的乡镇人大、乡镇人代会是否是一回事呢?表面上看,二者好像都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可以替代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的含义是有区别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时的“人民代表大会”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所以,这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指的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俗称乡镇人大,也就是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简化为“乡镇人大”。

乡镇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方式,即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职权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形式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许多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这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指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俗称“乡镇人代会”,也就是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简化为“乡镇人代会”。

由此说明,乡镇人大和乡镇人代会不是一回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一个是“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方式(会议)”。(楚仁辑)

责任编辑: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