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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视察、调研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12-04 07:36   [收藏] [打印]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由原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原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那么,人大代表在视察、调研中,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

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的视察活动中,人大代表如果发现某些紧急、重大的问题,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直接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优先安排时间,面对面地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这一权利作了明确规定,社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尊重代表的权利。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人大代表在视察或者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利有责任向被视察或者调研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些单位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回答。人大代表对其回答不满意的,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书面提出。

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提供真情实据的权利。人大代表就特定问题进行专题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该予以积极配合,提供真情实据,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要求对视察或者调研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的权利。代表在视察或者调研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一府一委两院”办理。“一府一委两院”应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办理并答复。(楚仁辑)

责任编辑: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