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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制定清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

来源:长江商报   时间:2019-09-27 15:24   [收藏] [打印] [关闭]

长江商报讯(记者 周舜尧)9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在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该《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清江发源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齐岳山,流经恩施、宜昌所属的10个县(市),在宜昌市宜都陆城汇入长江,全长423公里,流域面积达1.7万平方公里,是湖北省境内长江第二大支流,也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生态屏障。

《条例》所称“清江流域”,是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利川市、恩施市、建始县、巴东县、咸丰县、宣恩县、鹤峰县,宜昌市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宜都市境内清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清江流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生态敏感区,如何合理规划和调整清江流域的产业结构和布局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条例》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发展等规划和功能区划要求,调整优化清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清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应当包括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禁止在清江干流和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园和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等。同时规定,清江流域禁止新建纳入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治方案,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清江流域内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此外,还在“水电站、拦水坝的规范管理”“清江岸线规范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有序治理塑料污染”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