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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为湖北教育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来源:湖北省教育厅   时间:2020-06-15 15:35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重要举措,必将对加强我省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

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湖北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2015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公共安全工作指出:“维护公共安全,必须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入手,推进思路理念、方法手段、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2020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寄语广大少年儿童时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茁壮成长创造有利条件。”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指示,为我们做好全省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体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及时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的务实之举。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2020年4月18日,省委书记应勇同志在学校调研时强调,要把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就学校安全立法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带领相关部门到省内外开展调研。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当前,我省学校安全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人民群众迫切希望“上好学”“安全上学”。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出台和施行学校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恰逢其势、正当其时。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省的必然要求。学校安全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长期以来,我省学校安全工作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全省学校安全工作形势总体平稳。但同时也要看到,我省学校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严重影响了学校和师生安全,亟需努力解决。当前,全省教育系统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推动湖北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跨越,迫切需要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安全立法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为教师有尊严地教书育人创造安全、有序的环境。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科学明确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职责

《条例》紧紧扭住“责任”这个关键词,科学、清晰划分各级政府及部门、学校及举办单位、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着力构建科学、严密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条例》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学校安全的托底责任。《条例》把各级政府对学校安全的托底责任贯穿始终,着力构建从强化领导、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到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应急与事故处置机制,再到实施奖惩措施、督促部门落实的全链条责任机制。关于加强领导。《条例》旗帜鲜明地规定,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关于工作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建立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等。关于实施奖惩、督促部门落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所属部门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级政府要责令改正,直至予以处分。

《条例》明确相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的保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首先在第一章“总则”中作了概述性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司法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紧接着《条例》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以专章的形式一一明确列举了与学校安全密切相关的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其中,除了明确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外,特别重点地强调了与学校安全密切相关的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职责。《条例》还明确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要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鼓励公民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学校安全。《条例》特别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条例》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学校安全需要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理念。

《条例》明确学校维护校园安全的主体责任。校园日常安全管理,是维护学校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最重要的环节。《条例》第三章“校园安全管理”,从构建校园安全工作机制和学校安全关键环节两个方面,明确学校的校园安全职责。在构建校园安全机制方面,《条例》明确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开展安全宣传和培训,建立突发事件安全机制等。在校园安全重点环节方面,《条例》明确学校要重点做好校园消防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危化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生心理健康安全管理等重点环节。针对社会上比较关切的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早期干预、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等各个环节的职责。

《条例》明确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职责。一方面,《条例》强化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条例》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要履行监护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有实施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予以教育纠正。另一方面,针对实践中“校闹”等影响学校安全的情形,《条例》明确规定在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六类行为。对出现“校闹”行为的,《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处置。同时,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明确“校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对全力做好校园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织牢织密学校公共卫生防护网作出专门规定。《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日常体温监测、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追访、免疫规划管理、疫情报告等工作。校园内突发或者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时性隔离、停课等措施。学校因应对重大传染病或者偶发事件,采取较长时间停课措施时,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在线教育,停课不停学,确保教育教学安全。

三、切实履职尽责,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良法善治重在有效实施。《条例》的颁布,实现了我省学校安全工作的“科学立法”。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对学生生命安全极端负责精神,主动担当、率先作为,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和长期任务。

加强统筹协调。《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部门承担。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推动成立包括财政、公安、人社、编制、住建、交通、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内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要求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

开展专题学习培训。省教育厅将把《条例》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学习内容,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和教师的学习培训。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要先学一步、学深一点,要通过党委(党组)中心组开展一次专题学习。市(州)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专题培训,要将《条例》纳入暑期干部、教师集训内容,通过邀请专家辅导、开展专题研讨等形式,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熟练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中小学、幼儿园要通过家长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

广泛进行普法宣传。省教育厅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要求,将《条例》学习宣传纳入教育系统普法工作规划,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执行机制。广泛协调组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版等方式进行持续报道,营造声势,形成热度。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做好面向公众、教职工、学生以及学生家长的宣传工作。通过全省教育系统上下联动,让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条例》,切实感受到《条例》带来的获得感。

切实加强学校安防力量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足额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器械。市(州)县教育部门及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平安校园 “七防工程”,加强校园安全人防、物防、技防、心防、阵地防、环境防、机制防建设。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推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实现封闭化管理达到100%,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率达到100%,中小学专职保安员配备率达到100%的目标。要积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在学校附近建设人行立体过街通道,划设接送等候区及公共停车区,设立学校标志,在学校门前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和硬质防冲撞设施等,共同加强学校安防设施建设。

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省教育厅将积极争取、主动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开展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各地教育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政府的支持,适时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对贯彻落实中涌现出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做好交流推广,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