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06-08 16:5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5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李昌海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湖北省政府委托,现对《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一、立法背景

2019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2019年6月10日,省委常委会第93次会议决定,将城乡垃圾分类纳入省级立法工作重要议事日程。2020年4月29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提出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从实践看,目前我省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仍存在垃圾分类不规范、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社会参与度和投放准确度较低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专门法规,引导全社会树立垃圾分类理念,补齐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短板。

二、草案起草过程

2019年6月,省住建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启动了《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积极与省人大城环委和法规工作室对接,严格遵循调研、起草、论证等规范步骤,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征求相关省直单位、地方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最终形成《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4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草案,并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有关事项说明

草案共九章四十五条,重点围绕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环节提出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一)关于管理体制。草案具体规定了垃圾分类各环节中政府、企业、个人的责任义务。确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授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的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负责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工作的具体落实;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商务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分类”的原则,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四条)。

(二)关于源头减量。为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草案建立了涵盖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企业应生产和使用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第十五条);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等应按标准设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利用设施(第十六条);对餐饮、旅馆、商场超市等经营者提供一次性用品提出了限制条款(第十八条)。

(三)关于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别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第五条)。

(四)关于体系建设。针对垃圾分类参与度和准确率不高的问题,草案设立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二十条);针对垃圾分类设施不配套问题,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第十二条);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混处现象,草案规定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第二十七条);针对疫情中暴露出的垃圾处理短板,草案规定了传染病防疫期间,生活垃圾应当按照防疫标准进行消毒杀菌处置(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社会参与。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第二十八条);为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草案规定本省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第三十五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草案采取奖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设定了罚则,规定个人如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四十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