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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07-31 17:0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7月20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刘艳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稳就业”“保居民就业”是“六稳”“六保”工作之首。人力资源市场作为促进人力资源供给方与需求方相互匹配的生产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关系到人力资源的有效流动与配置,关系到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激发。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的法治建设,在2015年修订《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于2018年又制定出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我省的人力资源市场已经成为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主渠道,2019年,全省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930家,服务超过53万家次企业和1000万人次,实现营业收入达670亿元,位居全国第8位,中部地区首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人才、促进就业、推动发展的效应和能力明显提升。特别是新冠肺炎肆虐期间,湖北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投身抗击疫情,推动复工复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人力资源市场的制度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的依据仍然是原人事部门和原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利于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二是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责任不明确、有效措施不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水平偏低;三是对人力资源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还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制定该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规范管理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现实需要,更是推动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起草过程

国家条例出台后,省人社厅开始着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兵强将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家组成起草工作专班,开展草案调研、起草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听取意见建议,2019年10月、12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亲自带队赴陕西、山东开展立法调研。组织专家学者、企业代表、行业协会进行论证研讨,形成对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体系性认识,奠定了条例草案起草基础。二是科学设置条例架构。坚持延续与拓展国家条例、与湖北相关规定对接、与湖北实际相结合,借鉴外省经验,吸纳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审议通过的《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2004年审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三是扎实规范立法程序。在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省司法厅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认真进行了审核把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的意见,组织法学专家和人力资源专家开展调研论证,召开部门协调会等形式,严格落实各项立法程序,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保证草案的质量。6月1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问题导向,立足于解决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才引进、事中事后监管、服务保障等方面问题。二是湖北特色,将我省近年来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法规形式予以固化。三是可操作性,对国家条例中比较原则的内容,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必要的细化和完善,以便于执行。四是避免重复,对国家条例及相关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再作重复性规定。按照上述原则,依法立法,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43条。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市场培育与人才促进。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草案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第八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重点企业和人才(第九条)。三是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人才测评、猎头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化等高端业态和产品快速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创新,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在人才促进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化人才引进机制,对人才引进成绩显著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奖励和补助;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本地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重点企业等开展合作。支持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开展人才交流开发合作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关于服务机构和市场规范。草案规定:一是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政府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目标,开展人力资源状况调查分析,制定实施服务项目计划,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落实相关政策,办理具体事务(第十八条)。二是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的内容作出了细化规定,同时,还对备案管理、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禁止性行为、公开事项、事项变更等作出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三是规定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诚信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应当真实有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三)关于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草案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基层的全省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完善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将备案的材料目录,行政许可和备案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终止等情况向社会公示(第三十条)。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第三十五条)。三是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搭建招才引智的服务平台,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在产业园建设方面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此外,草案还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划保障、失信惩戒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