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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08-03 17:0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7月20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 张圣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一、立法背景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顺民意、惠民生、暖民心的大事要事来抓。目前全省基本实现县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全覆盖,12348湖北法律服务热线和湖北法律服务网实现24小时全天候为民服务,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各区域公共法律服务覆盖不均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和平台优化整合不够;人民群众获得公共法律服务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因此适时出台《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对于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省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我省是全国第一个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立法的省份。2019年以来,省司法厅做了大量前期论证和立法准备工作。该项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今年1月20日,省司法厅与省人大监司委联合召开立法推进会,协调部署相关事项,委托相关高校专家起草初稿,初稿提出以后,起草专班进行了多次审议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各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省司法厅还单独或邀请省人大监司委深入市县开展了三次立法调研,6月11日,省司法厅组织专家学者、资深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了立法论证,召开协调会充分听取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经过反复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2020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分别为总则、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提供、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实行科学布局(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指导、指挥调度和运营管理,制定科技标准规范,实现平台资源共享(第十三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实体“三大平台”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和协同创新机制(第十九条)。

(二)关于服务提供。一是规定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内容(第二十至二十二条);二是明确了热线、网络平台提供业务办理指引和受理服务投诉,受理、接受群众意见建议等服务事项,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第二十三条);三是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四是规定了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公共法律服务范围(第二十六条);五是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服务保障民生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职责,优先为特殊困难群体和优抚对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七条);六是规定了促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预防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等专项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专项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八至二十九条)。

(三)关于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草案》规定:一是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并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第三十条);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科技创新支撑技术(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投资、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提供智力成果、赞助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第三十三条);三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引导(第三十四条);四是政府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绩效考核,建立表彰机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查处公共法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此外,《草案》还对公共法律服务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