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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4-06-04 13:4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4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亚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3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称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兵工作,提高兵员质量,加强国防建设,根据新修改的国家征兵工作条例,修订《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很有必要,建议对条例(修正案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还对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将条例(修正案草案)发至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今年3月1日至5日,张洪祥副主任带领法制委员会部分成员和法规工作室、省军区、省征兵办公室的有关负责同志到天门市、潜江市和仙桃市就征兵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了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从事征兵工作的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3月16日至17日,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军区、省征兵办公室,根据委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研

究修改。3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草案)及依据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条例文本(以下简称条例文本)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称修订草案二审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中应当进一步增加有关征兵工作宣传教育的内容,以增强应征公民爱国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意识。根据委员意见,将条例文本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兵役机关及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征兵宣传教育和适龄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条)

二、有的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征兵工作中有的仍存在不廉洁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兵工作,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监督,应在条例中增加规定“对征兵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据此,在条例文本第十条中增加了相应的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在规定兵役机关相关权利的同时,还要对其应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根据委员意见,在条例文本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兵役登记机构应当为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核验提供方便”。(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

四、有的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中把关不严问题较为突出,政治审查的内容也不够具体。应当建立和完善政治审查机制。在调研中,基层普遍反映外出打工人员的政审工作难度较大。据此,在条例文本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了“建立和完善征兵政审工作中的逐级政审、联审和互审机制”和“基层派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在当地务工经商的非本地户籍应征公民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

五、有的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条例文本第二十四条对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入伍后退伍的,应当明确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原籍县”的表述也不妥,可修改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据此,对该条已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为了切实解决征兵难的问题,应当对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家属依法享受的优待金作出具体规定。立法调研中,基层普遍反映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往往难以到位,影响了应征公民服兵役的积极性。从外省立法情况来看,对优待金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为了确保我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有必要对优待金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在条例文本中增加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享受优待金。优待金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优待金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为加强兵役登记管理和有效防止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应当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配合做好征兵工作方面的相应法律责任。据此,在条例文本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相关的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

八、有的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条例文本中相关处罚幅度可适当降低。调研中也反映原规定的处罚在额度上不够平衡。据此,从我省实际出发,并参照外省的相关规定,将条例文本第三十条处罚幅度作了适当调整。(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

九、有的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条例文本关于处罚主体表述不够明确,也不便于操作。同时考虑到与上位法及我省新通过的《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在处罚主体表述上相近似,在条例文本增加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兵役机关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

十、鉴于条例文本对《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大多数条款作了修改,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不宜采用修正案而应采用修订草案的文本形式。因此,在二审时改为修订草案的文本形式。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还对条例文本中的其他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合并,有的条款的顺序和文字也作了调整、修改。

修订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