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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6-05 14:3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8年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官喜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全省法院五年来的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省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03年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省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和新的成绩,较好地发挥了审判机关在保障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的作用。

一、全面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年来,全省法院审判职能进一步强化,审判领域进一步拓宽,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共受理各类案件1312959件,审结、执行1287128件①。其中,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6173件,审结、执行15778件。

(一)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省法院始终把打击刑事犯罪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促进社会治安形势不断好转;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99790件147701人,审结99326件146864人,生效判决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刑)21317人②,保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与此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全省法院一审判处管制、拘役12624人,判处缓刑20315人,免予刑事处罚1941人,宣告无罪413人。在刑事审判中,各级法院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办案质量。

(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调节职能,化解矛盾纠纷。 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805612件,审结793714件,标的总额1036.2亿元。其中,省法院受理3904件,审结3793件,标的总额134.83亿元。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等常规民事纠纷案件284519件,促进家庭关系稳定、人际关系和睦;依法审理买卖、借款、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等民商事案件231077件,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448件,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依法审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873件,平等保护中外及港澳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审判中,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加强涉农案件的审判与指导,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推广“维军”合议庭经验,加大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防止恶意逃废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武汉海事法院和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挥专门法院的审判职能,有力维护了长江流域七省市水上运输秩序和武汉铁路局辖区铁路运输秩序。

(三)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正确履行职责。 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0949件,审结20773件。其中,省法院受理470件,审结446件。在行政审判中,既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注意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新机制,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加大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力度,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753件,审结747件,决定赔偿额750.02万元,使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的赔偿申请人获得国家赔偿,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

(四)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省法院进一步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委托执行等措施,力排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参与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③,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拖延拒不履行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深入开展执行工作专项整改活动,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维护执行公正。争取各级综治部门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69017件,执行和部分执行355891件,执行标的总额501.21亿元。其中,省法院执行和部分执行重大案件393件,执行标的总额188.27亿元。

(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建设。 全省法院通过开庭审判、公开宣判、与新闻媒体合办专栏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推行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听证制度,促进罪犯认罪服法、改过自新;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维护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根据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省法院结合实际,重点从八个方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

(一)推进死刑二审案件审判方式改革,保障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为了保障改革的贯彻落实,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省法院从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机构、配备人员、做好物质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6年下半年以来,省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进展顺利。

(二)推行诉讼调解与执行和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省法院在总结历年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倡导“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大力推行民事审判注重调解、执行工作注重和解的审判和执行方式。五年来,全省法院民事案件一审调解率为52.88%,执行和解率为23.26%,与上届五年相比,分别提高了12.7和10.23个百分点。目前,诉讼调解与执行和解已成为我省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三)推广申诉首访接待机制,切实做好涉诉上访处理工作。 针对以往申诉接访工作效率低、效果差的弊端,省法院于2004年推出申诉首访接待制④,着力处理涉诉上访难案,收到了当事人重复上访减少、多方交办督办减少、法官重复审查减少、对法院法官投诉减少的良好效果。2006年,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后,我们积极在全省推广此项制度,简化了法院内部工作程序,提高了接访质量和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四)开展案件评查和绩效考核,提高审判和各项工作质量。 省法院在认真抓好二审、再审工作的同时,每年都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加强审判监督与指导。如,2003年以清理超期羁押案件为重点开展了评查;2004年以减刑、假释案件为重点开展了评查;2005年以领导机关交办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裁判、执行不公案件和举报法官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开展了评查;2006年和2007年,省法院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对各中级法院分别评查案件2285件、2378件。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法院予以纠正。同时,省法院每年还组织对各中级法院进行全面考核,以推动全省法院加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五)强化院、庭长责任,严把案件审理质量关。 一是要求院、庭长带头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省法院院、庭长每年参加听证、调解、协调和开示范庭审理案件160余件。二是要求院、庭长包案办理申诉上访难案。省法院每年向院、庭长下达包案任务,年化解上访难案30余件。三是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职能。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平均每年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560余件,集体严把案件质量关。

(六)开展司法救助,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全省法院坚持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五年共为26613件案件的当事人减免1.21亿元。依法为284名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维护其诉讼权益。针对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致使生活困难的受害方的赔偿请求无法实现的情况,全省法院及时设立司法救助金⑤,为困难当事人提供救助。2006年以来,省法院向96名特困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38.8万元。目前,全省已有105个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救助金。

(七)推进司法鉴定工作改革,促进法院公正执法。 从2005年起,全省法院停止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明确法院司法鉴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这一职能转变,有利于法院中立裁判,防止了因审鉴不分而产生的裁判不公,也避免了因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而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八)扩大审务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是完善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实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二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参与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工作;三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工作,全省法院共选聘人民陪审员1954名,参与审理案件20881件。通过上述举措,弘扬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

三、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

五年来,全省法院始终将队伍建设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全省法院深入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整改活动,进一步坚定队伍政治信念,使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省委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使法院工作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全省法院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大力推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省法院积极协助党委选拔政治坚定、清正廉洁、熟悉法律、能驾驭审判的优秀干部为院长人选,发挥协管作用为中级法院选配班子成员83人。对中、基层法院班子成员组织教育培训969人次,对新任中、基层法院院长进行上岗培训133人次,努力提高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素质。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全省法院广泛开展了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促进法官审判能力的提高。强化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湖北法官进修学院共举办各类培训班65期,培训14241人次。鼓励法官参加更高学历学位教育,全省法院有3054人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312人。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有1181人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队伍整体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

(四)加强审判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新形象。 全省法院以转变作风为切入点,持续开展了“司法公正树形象”和“争当优秀法官,争创模范法院”活动,同时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文明创建活动。2007年,省法院按照胡锦涛同志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大力表彰一批先进典型,促进规范司法行为、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公正形象。全省法院五年共有14个集体和6名个人被中央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59个集体和53名个人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彰,79个集体和102名个人受到省级表彰,展现了新时期湖北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

(五)加强人才选拔机制建设,不断改善队伍结构。 在党委、政府的关心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努力解决法官“断层”问题。一是推行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制度。去年,省法院从中级法院遴选了15名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刑事法官,缓解了省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判力量的不足。各中级法院也注重从基层法院选拔优秀法官。二是从法律院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招录了406人到各级法院工作。三是从党委组织部门历年选拔的选调生中,选调一批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经过基层锻炼的干部到基层人民法院工作,充实了基层法官队伍。

(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不断促进廉洁司法。 一是抓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用正面典型积极引导,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使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二是抓制度建设。在严格执行《法官法》关于“十三种不得有行为”⑥规定的同时,省法院制定了“约法三章”和《院领导班子“八项承诺”》、《全省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八条禁令”》⑦,进一步细化廉洁执法的要求。三是抓违法违纪查处。对少数违法违纪人员,及时查处或主动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全省法院五年共查处252人。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履行审判职能提供保障

全省法院认真学习贯彻省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意见》,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先后投入近6亿元资金用于基层基础建设,大力改善基层执法条件。一是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全省有355个条件较差的人民法庭列入国债投资项目进行了改建,使人民法庭的执法条件得到改善。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巡回审理案件、建立法律服务联系点、提供法律咨询等司法便民措施,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加大基本建设投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的要求,加快审判法庭、计算机网络、刑场等基本建设步伐,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立案、庭审、文书制作、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方便了群众诉讼,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三是建立法院经费保障机制。2006年,在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省法院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县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使我省基层法院公用经费进一步得到落实。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针对中、基层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省法院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研,提出建议,在中央和省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省中、基层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的困难得以缓解。

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听取代表意见、批评和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全省法院坚持把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改进法院工作,促进公正司法。一是每年“两会”期间都组织专门人员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审议和讨论意见,会后认真贯彻“两会”决议精神,把落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二是通过主动走访、接待视察、邀请旁听庭审等形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三是通过汇报工作、通报情况等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增进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以更好地监督、支持法院工作。四是认真办理代表、委员关注的案件。五年来,省法院共接待全国和省人大代表视察24次,邀请省人大、政协领导及专门委员会视察16次,征求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意见1400余人次,向省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作专题汇报38次,呈送书面报告120次,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230人次,按时办结代表建议、委员提案56件,还办理了代表、委员关注的其他案件和事项520件,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各位代表:

全省法院五年来取得的成绩,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对法院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监督、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方面关心、理解、支持、帮助的结果,也是全省法院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辛勤工作、共同努力的结果。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法官的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能力与处理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的现实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不相适应,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问题仍有发生,特别是个别高级别法官违法违纪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二是有的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裁判不公,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制权威和尊严;三是有的法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办案不文明、不规范,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形象。这些都说明我们在抓班子、带队伍方面还存在思想教育不够、制度落实不够、监督管理不够的问题。对此,我们一定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08年,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本次人代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审判和各项工作,为湖北新时期奋斗目标的实现努力作出新贡献。

(一)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审理好婚姻家庭、金融信贷、企业改制、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涉外和涉港澳台等各类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探索和谐司法新思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要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大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和解力度,探索建立和谐刑事审判模式。进一步加强民事调解与执行和解,积极推行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实现调解、和解、协调结案,多一些春风化雨,少一些对簿公堂,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加强对涉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工作,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立足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推进“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和谐湖北”建设。

(三)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千方百计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改善基层人民法院、法庭执法条件,把维护群众利益的职能落实到基层。及时审理好涉及教育、医疗、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利益。加强涉诉信访处理工作,畅通公民诉求渠道,进一步解决“申诉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努力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使更多的特困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救助。

(四)深化法院改革,促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法院改革。今年的工作重点是,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契机,加强审判监督和执行工作,规范立案工作,完善再审程序,进一步优化法院内部职能分工,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试行设立刑事、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强化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分工和审判职能;进一步推行公开审判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弘扬司法民主;建立健全科学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维护司法公正。

(五)以公正、廉洁、文明司法为核心,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在法院全部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是保证,也是一个长远的课题。全省法院要准确把握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用更多的精力、采取更有效的举措从严治院,以配强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院长、庭长为重点,切实推进法官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使法院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司法廉洁建设,深入剖析少数法官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反思教训,抓住法院内部违法违纪的多发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整改,细化对法院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财务管理权等运行情况的监督,严格规范法官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加大对违法违纪的惩戒力度,坚决查处各种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官队伍形象的行为。进一步改进审判作风,严格审判纪律,促使法官严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促进文明司法。继续狠抓司法能力建设,加强法官教育培训,经常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加强审判监督与指导,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

各位代表,我们正处于一个更加重视法治、更加关注民生、更加追求公正的时代,司法的作用日渐突出,法院工作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全省法院要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从新的起点出发,努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促进湖北成为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而努力奋斗!

附:

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说明

①2003年至200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12959件。其中,刑事案件116628件,民事案件805612件,行政案件20949件,国家赔偿案件753件,执行案件369017件。已审结、执行1287128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116003件,民事案件793714件,行政案件20773件,国家赔偿案件747件,执行和部分执行355891件。未审结、执行25831件。其中,刑事案件625件,民事案件11898件,行政案件176件,国家赔偿案件6件,未执行13126件。

②2003年至200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99790件147701人,审结99326件146864人,生效判决76318件112083人。在生效判决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8126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53818人,死刑(含死缓刑)、无期徒刑3191人,缓刑20315人,拘役11025人,管制1599人,免予刑事处罚1941人,宣告无罪413人,其他处理1655人。

③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又称国家执行信息系统。该机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工商、银行、海关、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全国法院负责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信息输入该系统,通过基础性信息平台将被执行人欠债未还的信息记录予以发布,各有关部门自动限制其工商登记、贷款、投资、出境、购房及其他高消费,促使其执行生效裁判。

④申诉首访接待制,是省法院为化解“申诉难”推出的一项改进法院工作的新机制。过去,有些法院机械执行立、审分离和审、监分离,合议庭一旦作出生效判决即“大功告成”。如对判决不服,原办案人员不用管,而由立案庭不了解案情的法官分别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审查申诉是否有理、报批立案、移送审监庭再审等工作。导致申诉人不得不在法院内部多个环节往返奔波,以致四处投诉。2004年,省法院针对上述处理上访申诉效率低、效果差的弊端,提出申诉首访接待由原审判庭负责的新机制,即:当事人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上访申诉的,首先由作出终审裁判的审判庭为主、立案庭配合负责接待并做好相应工作。规定原审判庭通过接待当事人、核查上访材料及有关证据,如认为原终审裁判确有不当或错误的,由原合议庭写出申请再审报告,直接报主管院长审批及时立案再审;如认为判决正确的,原审判人员最了解案情,则由其向当事人作好申诉答疑和息诉息访工作。实行这一工作机制,减少了当事人在法院内部多个环节重复上访。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院工作简报》转发,并加“编者按”要求推广这项新机制。

⑤司法救助金,是2006年初省法院针对法院判决交通肇事赔偿后,因肇事者被判刑或也是特困对象而无力赔偿,导致申请执行人(死者亲属或伤残受害者)反复上访追索赔偿款无果,而设立的专项救济资金。该资金以申报财政拨款为主要来源,由法院发给特困申请执行人,使其及时得到救济。试行取得良好效果后,省法院及时申报,得到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并将“建立司法救助基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扩大司法救助覆盖面”写入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之中。2006年底,省财政及时核拨了首批司法救助资金。省法院迅速组织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特困申请人手中,使不少申请执行人不再上访。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简报推广,并加“编者按”指出:湖北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维护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根本宗旨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促进“案结事了”、改善法院形象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司法举措,收到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全省已有105个法院设立了专项司法救助金,占全省法院总数的85%。

⑥“十三种不得有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对法官行为作出的惩戒性规定。该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十三种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⑦“约法三章”,是省法院为严防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制定的廉政规章制度,要求全省法院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三条: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送礼,不得委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私事;严禁向律师和中介人员介绍业务,不得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法院离职、离退休人员、法官亲属及其他人员的请托,不得徇私违法办案。

“八项承诺”,是省法院为进一步加强院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对院领导班子成员制定的八条规定:1、严守政治纪律,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省委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组织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不得背后乱发议论。2、严守审判工作纪律,坚持公正司法、严肃执法,不越权干预本院和下级法院办案,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吃请送礼。3、严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封官许愿、跑官要官、买官卖官。4、严守财经纪律,反对奢侈浪费,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高消费娱乐,不超标准配车。5、严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不搞个人说了算。6、严守工程招投标和确定中介机构规定,不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重大项目安排、大宗物品采购等事宜,不得利用职权从中谋取任何私利。7、严守管教家属、身边工作人员的规定,不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经商谋取利益,严格要求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和影响谋取私利。8、严守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良好道德操守。

“八条禁令”,是省法院为确保全省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保持司法廉洁而制定的八条禁止性规定:1、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2、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钱、借车、借房以及其他贵重物品,或者在商品房买卖、住房装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3、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通风报信,泄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4、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和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以及为中介机构介绍业务;5、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6、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以及在公共场所着法官制服和警服饮酒;7、严禁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8、严禁参与赌博或与亲属之外的人员“带彩”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