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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10-14 16:3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7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委员们认为,加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的立法,非常重要和必要,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根据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及我省近两年城市圈建设的实践,从增强条例的纲领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入手,对草案作了较大幅度的充实和修改,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委员们十分关心城市圈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发改委和相关专家,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7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修改稿进行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部分条文顺序可以作适当调整,使结构更加清晰一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一些条款予以重新编排,除第一条至第十条相当于总则部分外,之后从五个方面来考虑安排:一是体现以产业发展为抓手;二是体现以科技及人才为引领和支撑;三是体现以资源、环境问题为核心和特色;四是体现以统筹城乡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及改善民生为重点;五是体现以其他相关配套改革等为保障。通过上述调整,力求条例的条理更加清晰合理,重点更加突出。

二、有的委员提出,要进一步体现“两型社会”建设这一主题,充实相关内容,突出条例的重点和特色;要鼓励企业围绕节能减排开展技术改造,引导、支持全社会广泛应用节能环保材料;要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大东湖生态水网建设等重点工程的规划,等等。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完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围绕节能减排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产能和技术”;二是将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一句修改为“加快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等重点工程的规划建设”;三是在相关条款中增加支持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材料的推广应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循环经济及其试验区发展等内容;四是增加规定,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材,推进清洁生产,鼓励生态园区建设,对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要求的产业,优先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优先列入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和政府性资金扶持计划,优先列入土地、金融服务等资源配置支持范围,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的产业进入;五是在招商引资和扶持企业、项目等方面,明确规定要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条关于武汉城市圈“区域经济联合体”的界定可再斟酌。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武汉城市圈是指以武汉市为中心,由武汉、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天门、潜江等九市共同构成的区域”。(建议表决稿第二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强调省人民政府在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中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作用,防止各自为政;改革试验日常办事机构职责中的“指导督促”应改为“督导服务”。据此,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改革试验工作,在第二款中明确改革试验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综合协调、督导服务等具体工作。(建议表决稿第六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要坚持规划先行,体现各市优势和特色,防止争产业、争产品、争投资,形成统一协调发展新格局;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刚性、整体性和一致性,确保规划顺利实施。据此,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十条中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定位、差异布局、体现特色、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武汉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制定本地发展规划,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等。(建议表决稿第十条)

六、有的委员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一些规定,如努力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增强综合竞争力;对传统产业进行提升改造;发展中小企业;实现社会保险在城市圈的流转和接续;推进人才自由流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建立规范的政府统一服务平台;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两型社会”建设;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优化配置教育等社会资源,等等。对这些建议,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后,建议在相应的条款中予以修改、补充。(建议表决稿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中“观察员市(县)”具体有哪些可否进一步明确。经研究,观察员市(县)是省委、省政府统筹考虑后决定设立的,这些地方可比照城市圈各市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参加城市圈有关协作活动和推进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对接和融合。目前我省有洪湖、京山、广水三个观察员市(县),今后也不排除会有变化,宜由省政府适时确定。法制委员会建议不作具体规定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二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能否在条例中增加一些比较具体的约束性、政策性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一方面,本条例主要以国家批准的总体方案为依据,规定武汉城市圈内与改革试验有关的重点事项,对涉及全省的其他一些共性事项或者与改革试验无直接联系的事项,可不作过多地规定,以保持条例的特色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考虑到改革试验起步不久,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武汉城市圈建设的总体部署及立法思路,条例主要体现纲领性、宏观性和指导性,对一些看得准的重大改革事项作适当具体化,对其他一些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试验或者需要由省政府具体掌握实施的事项,不宜作太具体的规定,可留待时机成熟时制定专项法规或者规章。法制委员会认为,从国内其他区域发展立法情况看,一些兄弟省市已经或者正在抓紧出台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我省应当抓住时机,乘势而上,尽快出台促进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的这一基本法规。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适当修改,个别条款进行归并。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9年10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