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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冶陶、杨德怀、程传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审查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7-15 18:12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2011年2月10日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2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周冶陶、杨德怀等十四位同志职务任免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周冶陶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委员会审查认为,周冶陶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是因其达到了任职年限,符合《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

二、关于杨德怀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委员会审查认为,杨德怀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是因其达到了任职年限,符合《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

三、关于袁良宽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委员会审查认为,袁良宽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是因其达到了任职年限,符合《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

四、关于倪德斌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委员会审查认为,倪德斌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是因其达到了任职年限,符合《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

五、关于刘彬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提请免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提名

委员会审查认为,刘彬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提请免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是因其达到了任职年限。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需分别按接受辞职和免职程序办理。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

六、关于吴剑民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提请免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提名

委员会审查认为,吴剑民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提请免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是因其达到了任职年限。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需分别按接受辞职和免职程序办理。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

七、关于向从贵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提请免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提名

委员会审查认为,向从贵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提请免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是因其达到了任职年限。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需分别按接受辞职和免职程序办理。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

八、关于丁小强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提请免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提名

委员会审查认为,丁小强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提请免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是因其工作变动。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需分别按接受辞职和免职程序办理。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

九、关于胡柏枝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提请免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提名

委员会审查认为,胡柏枝同志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提请免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是因其工作失职而主动请求辞去相关职务。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需分别按接受辞职和免职程序办理。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

十、关于提请免去马海扬同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提名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免去马海扬同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是因其达到了任职年限,符合《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

十一、关于提请通过程传忠同志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提名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通过程传忠同志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因工作需要提出的,符合《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二、关于提请通过王志新同志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提名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通过王志新同志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是因工作需要提出的,符合《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王志新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为89分。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三、关于提请通过邬彪红同志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提名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通过邬彪红同志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是因工作需要提出的,符合《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邬彪红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为88分。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四、关于提请通过马占军同志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提名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通过马占军同志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是因工作需要提出的,符合《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马占军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为86分。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