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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10:21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8年1月8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绍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1件,即杨宗焱、王良伟、许业富、蒋硕忠、童辉、陈恢友等75名代表分别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省农村水电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2、29、33、44、70号)。

农村委员会认为,我省水电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农村水电事业已成为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之一。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法规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投入不足等原因,影响了我省农村水电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制定我省水电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农村水电,是非常必要的。1997年初,根据代表提出的议案,常委会已《湖北省农村水电管理条例》列入了1997年的立法计划。农村委员会将该案及其附件转给了省水利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在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1997年3月30日向省政府呈报了《湖北省农村水电管理条例(代拟稿)》。省政府法制办将代拟稿发送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到恩施州、宣恩县、利川市进行了调查研究。随后,省水利厅根据以上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对代拟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代拟稿)》,于1997年7月7日再次呈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协调。1997年11月1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经审议后认为,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脱贫步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但鉴于电力系统即将进行全面改革,有关部门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因此,建议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制定比较好。农村委员会认为,省政府的这个建议是稳妥可行的。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抓紧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积极创造立法条件,争取农村水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能够早日出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