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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广富主任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11:58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7年5月30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同志们:

去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省的决定》,《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就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实行和坚持依法治省,首要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省人大常委会要带头执行《决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尽快建立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具有湖北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今年,国家正在进一步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就是经济运行与经济管理法制化的过程。我省要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就必须按照市场的一般规则和我省的具体省情,加快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制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集约型经济、讲求经济效益和经济质量所必需的地方性法规。经济在发展,社会在前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在不断出现。我们要深刻认识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运用法制来引导、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1993年9月,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这也是我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的第一个五年立法规划。这个规划在我省的立法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去年5月,常委会根据我省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需要,本着实事求是、保证重点、急需先立、协调配套的原则,对五年立法规划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调整后的立法规划更加切合形势发展了的实际。实现这个规划,将初步形成以国家法律为主体、以地方性法规为补充、适应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特点和依法治省需要的法规体系的框架。

本届省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省积极实施立法规划,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55个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的决定,这个数量相当于前三届立法数的总和。其中,1996年制定21个,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立法最多的一年。在四年多的时间里,省人大常委会还批准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4个,批准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单行条例16个。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批准,对于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立法工作,抓紧制定了实施《预算法》办法、实施《房地产法》办法、统计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条例、农业投资条例、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等一批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规。在已经制定的55个法规中,经济法规约占50%。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科技进步条例、文物保护实施办法、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法规。总的来看,我省立法工作正呈现出速度逐步加快、质量不断提高的态势。

回顾近年来的立法工作,我们认为有以下一些经验和做法值得肯定:第一,立法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第二,地方立法必须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立法要与改革决策和发展决策紧密结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引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立法选项要紧扣两个根本性转变这个主题,把经济立法放在突出位置,并且通过适度超前立法引导改革开放的发展,运用国家强制力推动改革中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第四,立法要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不适当地强调地方和部门的局部利益和权力,是经济运行中的消极因素,也是制约立法速度和质量的严重障碍。立法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特点,防止将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旧管理体制、模式和手段合法化。立法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第五,立法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做到急需先立,突出地方特色,着眼于解决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矛盾。第六,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努力实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从法规的起草到审议通过,都要在发扬民主、充分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法律程序办事。

应该看到,我们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还存在某些薄弱环节。例如,有的法规虽然急需出台,但因所涉及的有关部门上下左右意见分歧较大,导致法规草案搁置。有的法规草案在起草过程中由于协调工作做得不够,以至通过后难以顺利执行。有的法规起草部门对立法工作缺乏应有的认识和必要的措施,不能按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草案,或者不能提交比较成熟的法规草案。有的法规贪大求全,照抄照搬国家的法律,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1996年立法项目绝对数虽然达到21个,但是属于计划内的只有17个,仅占年度计划立法数的63%。这一方面说明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执行立法计划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诸如此类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目前,我省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进程将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继续加快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为此,必须强调以下几点:第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推进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法制化。第二,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制定和完善有关方面的法规,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第三,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思想,改变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行政机关重权利、轻义务,而对公民和法人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第四,防止有的行政部门利用起草法规的机会不适当地强化和扩张本部门的管辖权、审批权和处罚权,避免出现通过立法认可乱收费、乱罚款的情况。同时,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和时限,对过去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进行清理和修订。第五,重视立法理论和立法技术的研究,注意克服法规与法律、法规与法规相抵触的现象,在立法中避免为执法留下隐患。第六,注重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需要几条就制定几条,不搞重复立法。

1997年是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根据调整后的五年立法规划和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今年立法项目定为18个,约占本届五年立法总数的25%。此外,还有预备项目8个。这表明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为了保证完成今年的立法任务,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帮助解决起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使拟订的法规草案尽可能完善。要督促有关方面严格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的法规起草工作责任制度。承担法规起草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任务。为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拓宽起草法规的渠道,要积极探索、认真试行招标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由中标单位负责法规的起草和论证工作,然后按立法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除保证完成自己所承担的法规起草任务外,要继续加强同其他有关起草单位的联系,了解情况,督促起草工作的进行。根据多年的经验和现行的体制,在工作方式上应注意做好“两个提前介入”。即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法规的工作;法规工作室提前介入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议修改法规草案的工作。常委会要进一步改进法规草案的审议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对审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分歧意见,要组织力量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搞好协调工作,及时作出决断。常委会和专(工)委的办事机构要积极提供有关调查报告和参考资料。为了圆满完成今年的立法任务,需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同努力。在这方面,我们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做得好的。我们要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善始善终,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立法工作做得更好,决不辜负全省人民和全体省人大代表的殷切期望。要继续自觉遵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地做好立法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尽量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要围绕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忠实代表人民的意志,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要特别注重学习法律知识,熟练地掌握履行立法职责所必需的法律基本知识。

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依法治省,是省人大常委会的重大决策。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对于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战略方针,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人民都在关注省人大的立法工作,我们一定要忠于宪法,忠于人民,齐心协力,锲而不舍,努力完成本届的立法任务,向全省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