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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24 15:30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2年1月15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上

省民政厅副厅长  高均达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请审议。

(一)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全体会议通过、1991年5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残疾人的专门法律。《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从此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也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它对于保护我国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各级党政领导都非常重视。省政府责成省民政厅、省残联就学习、宣传、贯彻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作了具体部署,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迅速展开宣传贯彻活动。1991年5月1O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民政厅、省残联联合召开了学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座谈会,32个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及部分残疾人代表参加了座谈。5月13日郭树言省长在接见我省出席全国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暨残疾人自强模范表彰大会代表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都要学习、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努力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为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与健全人一样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创造条件,为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作出新的贡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5月14日张怀念副省长又作了题为“全民动员,学习、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的电视广播讲话,要求各级政府把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作为我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抓,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的热潮。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关怀与重视下,全省各地、市、州、县都及时对学习、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作了安排和部署,许多党政领导同志都是亲自组织和参加各种宣传活动。

为使《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种大众传播媒介都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广泛宣传,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在一段时间里相对集中报道了一大批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活动的稿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和湖北日报社先后共同编发了两期宣传专版,集中介绍和宣传了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成就。省残联与省电视台配合中国残联拍摄了反映残疾人事业的电视专题片《共有人生》。还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社会报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长江经济广播电台、武汉市黄鹤书店共同举办了有30个省、市、自治区的近万名作者参加的“残疾人与社会”征文活动,与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共同举办了我省首届“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各地、市、州、县也都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据不完全统计,仅《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当月,各地、市、州、县、区宣传单位就发稿450O多篇,全省共发行《残疾人保障法》38O00册、宣传画3800套,县、乡、镇负责人发表广播、电视讲话3500多次,听众达1500多万人次。

在广泛深入宣传的同时,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省委宣传部等12个单位的部署,去年5月19日,全省各地普遍开展了“助残日”活动。广大干部、工人、青年学生、医务工作者、文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个体经营者和残疾人,纷纷走上街头,开展以法律政策咨询、“三项康复”咨询、按摩、家用电器和自行车维修、理发、服装裁剪等为主要内容的健全人为残疾人、残疾人为健全人的“双向服务”活动。全省参加“助残日”活动的人员达15万多人。目前,一个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的热潮正在继续向纵深发展。

(二)

宣传、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最根本的在于把法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推动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下,在中国残联的指导下,我省残疾人事业有了很大发展。

1、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1988年9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国家计委、民政部等部委制定了《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分配我省五年内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24380例、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12628例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1463人的“三项康复”任务。“三项康复”工作是一项带抢救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省政府很重视,专门成立了“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每个项目都成立了专家教授指导小组,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了“三项康复”的经费。截止目前,全省已设立了白内障复明手术点110个、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点88个、聋儿语训点54个。全省共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8699例,占国家分配任务的76.7%,脱盲率达99.7%、脱残率达99.2%;完成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10347例,占国家分配任务的81.9%,有效率达99%,显效率达92%;语训聋儿860人(在训的还有427人),占国家分配任务的80.66%,其中有162人进入普通小学、幼儿园。在1991年的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三项康复”工作中期检查评比中,我省名列第三。“三项康复”工作的实施,使一些盲人重见了光明,一些小儿麻痹患者丢掉了轮椅、拐杖,一些聋儿开口说话,受到了广大残疾人的欢迎,在社会上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残疾人教育事业有了迅速发展。各级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教育部门,认真贯彻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发展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办学规模、特教师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残疾儿童入学率明显提高。全省现有特教学校44所,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47个,在校残疾学生由原来的2200人增加到3194人,残疾儿童入学率由原来的

3.2%上升到6.36%。去年还有82名残疾学生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是近几年录取人数最多的一年。为了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经省政府批准,1988年底,省残联创办了“湖北省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共办家电维修班13期、服装设计班3期、财会中专班2期,助听器维修班1期,聋哑人手语培训班1期,共培训学员987人。据跟踪调查,74.3%的学员毕业后被有关单位录用或自谋职业。1991年,湖北省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被评为全国家电维修培训工作先进单位。

3、残疾人就业条件得到改善,福利服务事业得到发展。据抽样调查,湖北省有残疾人322万人,其中有劳动能力和部分劳动能力的67万多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安排就业的有39万多人。1990年,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管理的通知》,重申了扶持、保护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促进了我省福利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1991年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到1835个,安置残疾人18500余人,创产值7.2亿多元,利税6400多万元。各有关部门还采取积极措施,帮助了一大批残疾人自谋职业,还对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劳动进行了探索和试点。近几年来,我省以残疾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福利事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91年底,全省有县以上福利院118所,农村福利院310O所、伤残军人休养院及复退军人精神病院8所、盲人按摩诊所42所、残疾人康复诊所41所、残疾人婚姻介绍所45个、残疾儿童寄托站42个、精神病人工娱医疗站29个、残疾人活动中心135个。目前,正在筹建湖北省残疾人职业教育康复训练基地。这些残疾人福利服务设施,虽然尚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但是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4、残疾人文体活动成绩显著。各地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广泛地开展了书画、摄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不仅丰富了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振奋了残疾人的顽强进取精神,而且为湖北赢得了荣誉。近几年来,我省残疾人参加了3次全国性文艺演出活动,有七人次获得二、三等奖。残疾人运动员先后参加过8次国际体育运动会,获金牌13枚,银牌6枚,铜脾8枚。参加全国性的运动会11次,共获奖牌179枚,其中金牌92枚;还3次打破世界伤残人运动会纪录。

5、扶助残疾人事业的基金募集工作有了一定进展。1991年3月,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办发[1991]25号文发出了在全省开展“捐赠一元钱,扶残作奉献”活动的通知,省民政厅、省教委、省财政厅、省残联等十一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捐赠一元钱,扶残作奉献”活动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省直单位、大专院校和部分大型企业共400多个单位及几十万干部、职工、学生等捐款、捐物110余万元,用于正在兴建的省残疾人职业教育康复训练基地。各地、市、州、县也募集了人民币700余万元,将用于发展当地的残疾人事业。

6、残联组织自身建设得到加强。截止去年底,全省15个地、市、州和98个县、市、区已全部成立残联,还有65个地、市、州、县成立了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二汽、武钢、江汉石油管理局三个大型企业也成立了残联。全省还有378个乡、镇、街道成立了基层残联,其中黄州市、阳新县、蕲春县、松滋县和武汉市所辖区、县全部完成乡、镇、街道基层残联的组建任务。去年,有35个单位被评为“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或“残疾人之家”、94名个人被授予“残疾人之友”或“残疾人先进个人”光荣称号。同时,计划单列、经费单列、干部培训等方面也有了新的进展。

(三)

近年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在较低的起点上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后,各地普遍地进行了学习、宣传、贯彻,取得了很大成效,残疾人的教育、康复、就业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也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的广度、深度不够。少数地方领导对残疾人事业认识还不深,对《残疾人保障法》宣传不得力,很多群众包括不少残疾人还不知道、不懂得《残疾人保障法》,从而影响到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与《残疾人保障法》配套的实施办法以及专项规定未能及时出台。特别是残疾人就业问题,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最根本、最关键的问题,《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按比例安排,省民政厅、省劳动厅、省残联等正在进行调查,准备提出实施办法草案,报省政府审议。

三、残疾人组织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省县以上残联已全部组建,但按照国办发[1987]75号、鄂政办发[1988]41号文件的要求,部分县、市残联编制、计划单列和经费等还解决得不够好。有的残联编制少,人员不到位,开展工作尚有困难。少数偏远山区县,残疾人比例高达9%以上,而残联仅有一两个工作人员。残联经费困难比较突出,个别县连人头经费也无法保证。正在兴建的湖北省残疾人职业教育康复训练基地,因资金不足,建设进展缓慢。

(四)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很大且又有着特殊困难的群体。这部分人的问题解决得好坏,不仅

影响着社会的安定,而且也体现着政府的责任。必须采取国家、集体、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办法,多途径、多形式地解决好残疾人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按照民政部和中国残联的要求,结合我省的

实际情况,今后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准绳,要做到依法管理。必须继续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我们打算在今年五月份“全国助残日”活动前后,由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再次举办《残疾人保障法》宣传周活动。在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的同时,着手制定我省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办法草案,进一步对残疾人就业、劳动保护、招生、毕业分配、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各地、市、州、县先按《残疾人保障法》制定劳动就业、教育、康复、文化生活、公益事业费减免等方面的专项规定,与《保障法》配套,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认真做好扶助残疾人最紧迫的几项工作。

1、“三项康复”。这是一项带抢救性的社会工程,对于恢复改善残疾人的功能,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1993年9月底以前,要保质保量完成我省二万五千人白内障复明手术、一万五千人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和二千名聋儿语训的任务。并将“三项康复”工作纳入“八五”计划一并实施。

2、特殊教育。制定我省残疾人教育“八五”规划。“八五”期间,全省盲、聋、弱智学龄儿童的初等教育入学率要求达到15%至20%,其中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要求达到60%,一般的地区要求达到30%,经济困难地区要求有较大提高。

3、劳动就业。劳动就业是改善残疾人社会地位和社会状况、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关键所在。国家为残疾人就业制定了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我们将利用这个优势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一方面继续发展残疾人福利企业和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另一方面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推动社会分散安排。同时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集体从业。

4、文化生活。继续举办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文艺、体育活动。成立省残疾人业余艺术团并做好代表中国组团参加1992年3月日本特殊艺术节的工作。做好我省残疾人运动员参加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为残疾人服务的体系和网络。

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省计划1992年建立湖北省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中心站。要求15个地、市、州在“八五”期间建立供应服务点,形成供应服务网络。

聋儿康复,逐步形成以省聋儿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为龙头,以地、市、州、县聋儿康复点为骨干,以家庭康复为基础的听力语言训练体系。

社区康复,先搞试点,通过试点,研究社区康复的内容、形式等,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全省性的社区康复网络。

省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要发展成为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学校。各地、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也要建立职业培训点,进行职业培训,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推动扶残工作。

劳动服务网络的建设,省和地、市、州、县逐步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部(所),配合劳动等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就业进行组织、服务和指导,具体搞好待业调查、就业申请登记、劳动能力鉴定、就业岗位调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信息咨询、帮助残疾人办理营业执照、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等。

四、建立一支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队伍。

各级残疾人组织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深入开展“建残疾人之家、做残疾人之友”活动,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密切同残疾人的联系,切实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建立起一支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队伍。

借此机会,我们请求各级党委、政府今后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和支持,请求各级人大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