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24 16:33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拟定过程中,曾派人专门征求省人大法制、财经委员会的意见。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同法制委员会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座谈,征求了意见,并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这些意见,《管理办法》已基本吸收。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报来的《管理办法》后,又书面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计委、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交通厅、土地局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基本同意《管理办法》,同时,有的部门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991年5月9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55次会议,结合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管理办法》着重从是否同国家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角度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武汉市制定一个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这次报请批准的《管理办法》结合了武汉市的实际,规定比较全面、具体,同国家法律和法规没有抵触,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两点意见:

一、有的委员提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最后一句中的“有关规定”范围太宽,建议改为“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省水利厅提出,按照《水法》,水源保护区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故要求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城市水源保护区”删去。鉴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只是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纳入规划控制的区域,不涉及部门间管理权属划分问题。因此,可以不作修改。

根据以上意见,财经委员会建议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的《管理办法》提交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批准。

妥否,请予审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199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