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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关于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06-05 15:5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5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 王光萍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现将2019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年来,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省委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宪法法律规定,积极协助常委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

(一)备案和审查纠正情况

根据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规定,省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和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2019年度,常委会共收到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66件,经法规工作室形式审查,予以登记备案的63件(见附件2)。其中,省政府规章9件,其他规范性文件8件;设区的市政府规章19件,市州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27件(见附件1)。总体上看,纸质报备及时率、规范率明显提高,电子报备实现了常态化。

对予以备案的63件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法规工作室及时提出拟办建议,并按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或工作委员会审查研究的33件,法规工作室审查研究的28件、与有关专门委员会联合审查研究的2件(见附件2)。截至2020年初,63件均已审结并提出审查研究意见。对其中2件存在合法性、明显适当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经反复沟通,制定机关正在妥善处理中;其他61件未发现存在合法性或者明显适当性的情形。

对2018年度及以前予以备案的经审查研究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尚未纠正到位的2件规范性文件,法规工作室持续跟踪督促制定机关纠正,经沟通,制定机关已修改1件、废止1件,并按要求报送备案。

(二)公民审查建议办理情况

2019年度,常委会共收到公民审查建议6件(见附件2、附件3),对其中1件属于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公民建议审查的某市政府规章,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进行联合审查研究,提出审查研究意见,交该市人大常委会督促纠正,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废止该规章并按要求报送备案。对不属于常委会审查范围的5件公民审查建议,法规工作室将其中涉及最高人民法院的1件,告知审查建议人向有关方面咨询;其他4件及时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研究处理,有权机关经审查认为有2件公民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明显适当性问题,法规工作室加强跟踪督办,据反馈,制定机关已修改1件、废止1件。审查建议办理结束后,法规工作室及时将办理结果回复建议人。

(三)专项清理梳理情况

按照全国人大统一部署和要求,2019年,法规工作室协助常委会组织并督促有关方面对2018年生态环保领域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回头看”和进一步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生态环保领域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在2018年清理、修改、废止的基础上,2019年省市政府规章和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又修改、废止了115件,正在研究修改的有58件;为规范交易场所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法规工作室协助常委会组织有关方面对省市政府有关交易场所管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梳理,并将清理、修改、废止和梳理情况及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二、主要做法

(一)坚持备案审查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常委会党组历来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常委会党组成员、分管副主任等多次就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常委会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及监督工作计划,与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始终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穿备案审查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严守政治底线、法律底线。

(二)加大备案工作规范化推进力度

2019年3月,法规工作室向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了2018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调动报备机关和审查工作机构积极性;组织并督促制定机关报送2018年度立改废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备核查是否漏报;对制定机关2018年度法规协助报送和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通报,对2019年度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规范进行纸质、电子报备,提高报备质量。

(三)加大审查纠正工作力度

开展同步审查、联合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宪法法律规定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对经审查发现存在或者疑似存在合法性、明显适当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和法律、实务专家等研究后,审慎提出审查研究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实地跟踪督促制定机关纠正;认真落实衔接联动机制,对移送有权机关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性、明显适当性问题的公民建议审查的2件规范性文件和司法部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3件规章,加强跟踪督促纠正。

(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组织开展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和规程修订的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在2018年省本级报备案功能上线使用的基础上,完善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市县报备案功能流程设计,研究起草格式规范、用户手册及上线使用通知等,并印发全省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市州司法局,实现省市县三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备“一张网”和互联互通;在2018年组织梳理上传省市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组织梳理上传市县两级政府、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我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五)加强联系交流协调指导

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司法部的指导,协助常委会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细服务,高效办会,得到全国人大和参会省市人大及院校的肯定,并参加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生态环保法规清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建设、行政三法等专题研讨交流;派员参加司法部座谈交流培训。加强与省政府办公厅、司法厅的工作联系,就专项清理梳理、公民审查建议的办理、电子报备及数据库建设等进行座谈沟通交流。加强对市州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服务和业务指导,组织书面和实地调研推进市州人大常委会落实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组织梳理上报省市备案审查工作案例,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选入汇编并在全国各省区市人大法工委系统交流推广。

过去一年的备案审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省委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宪法法律规定等相比,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改进的问题:一是纸质报备仍存在迟报漏报、报备不规范,电子报备不主动不及时;二是备案范围、审查标准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审查方式还有待进一步创新;四是跟踪督促纠正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监督制度、法律监督制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为如何做好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从落实“两个维护”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和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宪法和有关备案审查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总要求,完善年度报告、通报及目录报送制度,探索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报送机制,保证报备率和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创新同步审查、联合审查,探索专家学者协助审查研究机制,提高审查质量;对2019年度尚未纠正到位和2020年度经审查研究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加强跟踪督办,强化刚性约束;组织做好生态环保领域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跟踪督促落实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要对标对表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省委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宪法法律规定等,在总结近年来行之有效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抓紧修订完善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完善衔接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继续组织有关方面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上传,完善我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联系交流指导

进一步加强与全国人大、司法部和省市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指导支持市州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督促其落实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督促指导市州人大常委会推动县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设;总结推广基层经验做法,开展备案审查业务培训,做好市县电子报备服务指导等,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提升全省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1.备案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2.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

3.有关公民审查建议的转办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