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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参加人如何确立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02 10:31   [收藏] [打印] [关闭]

立法听证会是指由法案的起草单位主持,由代表不同利益的双方或多方参加,对立法草案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辩论,起草单位根据辩论结果,确定草案内容。

立法听证参加人主要是指听证人、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员三类。

邀请听证人。听证人是指被听证机构邀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遴选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是指听证机构确定参加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发表意见的公民或者法人代表。在遴选听证陈述人时,通常要考虑到听证内容所涉及的群体、阶层或者行业等公民的代表性、广泛性,及有利害关系或持不同意见的双方人数对等、报名的先后顺序等因素。报名参加听证陈述人的人员应当标明对听证问题所持的观点。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法规案起草单位的代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代表或者有关专家、学者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有的地方在进行准备工作时召开陈述人会议,对陈述人通报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并提出一些具体要求:一是所有听证陈述人,不分性别、年龄,不论职业、职务,均以公民个人身份发表意见。特别是有关部门听证陈述人更应注意这一点,不能代表部门发言,要注意克服和避免部门利益倾向。二是要严格按照听证会规定的听证内容有针对性地发言,不能偏离主题。三是发言最好写出书面材料,以便增强针对性,提高会议质量。

邀请旁听人员。旁听人员可邀请报名参加会议的公民,也可邀请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楚仁辑)

责任编辑: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