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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7 09:4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甄建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5月1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龙正才同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201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并对201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核定我省2019年政府债务限额8416.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4407.1亿元、专项债务限额4009.2亿元),比上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1415亿元(其中:新增一般债务限额440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975亿元),按照预算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全额纳入预算管理。2018年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财政部已提前下达我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646亿元,省人民政府已纳入2019年省级年初预算并报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查批准。此次调整主要是后续新增政府债务限额769亿元,以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收回以前年度部分专项债券资金调入安排60亿元,合计调整预算829亿元。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1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为:

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由4751.9亿元调整为4930.9亿元,调增179亿元,全部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收入。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由4751.9亿元调整为4930.9亿元,调增179亿元。其中: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增3.8亿元;由省本级承担偿还责任、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调增15亿元,债务转贷支出调增160.2亿元。按上述调整方案,2019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由608.5亿元调整为1258.5亿元,调增650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收入调增590亿元,收回以前年度发行专项债券资金60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支出由608.5亿元调整为1258.5亿元,调增650亿元。其中: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增28亿元;债务转贷支出调增622亿元。按上述调整方案,2019年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平衡。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符合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总体支出方向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201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批准省财政厅厅长龙正才同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201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同时,委员会建议:

一、 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部署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特别是隐性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硬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严格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

二、 切实加快债券下达和资金拨付进度。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地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尽快分解下达各市县债务限额及新增限额,督促各级政府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要根据项目计划、资金需求、地方债券到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债券发行计划,加快发行进度,尽早发挥债券资金综合效益。同时,将债券分项目方案、分地区限额及债券发行计划、发行结果、发行费用等主要情况及时书面报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三、 强化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要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严格依法重点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确定的重点支出与补短板重点项目,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要着力推进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项目滚动管理和绩效管理,开展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加强项目资金监控。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党中央要求每半年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书面专题报告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四、 改进完善政府债务收支预算编报。全省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部署要求,积极配合本级人大开展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工作。省财政部门要提前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市县人民政府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明确债券资金项目内容、投资规模、债券类型和债券额度,尽快形成债券项目计划并按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