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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7 11:1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2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第十二条增加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规划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不得批准建设工程规划的内容。

二、 第三章增加推进机动车停车智能化引导以及规范停车标识的内容。

三、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不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催缴;逾期未缴的,责令补缴,并处200元的罚款。”

四、 第三十六条整合并入第三条。

以上说明将批复随州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随州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