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7 11:2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27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5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与运输、绿化施工、道路保洁、矿山开采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二、第四条修改为:“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机制。”

三、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同时相应删去法律责任中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四、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釆用防尘网、防尘布等措施完全覆盖的。"

以上说明将批复荆州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荆州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