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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7 11:2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2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办法,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在办法中增加有关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综合执法、垃圾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 第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实施长江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江大保护管理机制,编制长江及其主要支流市域保护规划,划定岸线控制区域,优化沿江产业布局,对沿岸各区长江及其主要支流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和考核,加大长江大保护执法检查力度,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三、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四、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重点排污者、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相应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将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制造、资源综合利用等环境保护产业,成效显著的。”

六、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调整到第四章“法律责任”,作为该章最后一条。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增加关于黑臭水体、扬尘、噪声、固体废弃物以及湖泊污染等方面治理的规定。鉴于武汉市已经出台或者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方面的环境保护单项法规,在本办法中可不作重复规定。

以上说明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