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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8 15:0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7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洪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发挥湖北科教大省优势,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法规工作室提前参与,于7月18日组织有关实务工作者、专家等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决定草案进行了论证评估。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论证评估中各方面的意见,组织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7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关于发挥政府职能。有的委员提出,政府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推进工作协同,从统筹规划、资金保障、政策引导、法治环境等方面给予支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各部门优惠政策,强化法治保障,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相关财政资金投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建议表决稿第一条、第二条)

二、 关于强化激励措施。有的委员提出,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承担者提交科技报告,应当有具体的鼓励措施。有的委员提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要解决科技服务人才缺乏的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应当细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激励政策,实现激励政策与转化结果挂钩。有的委员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激发科研团队、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的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出入境、居留、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三是将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技术转移管理者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纳入地方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四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科技成果转化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工作绩效、人员评价及科技成果奖励和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五是国家和省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支持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三、关于优化中间环节配套服务。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完善技术成果交易方面的平台、机制等,为科技成果在湖北转化提供条件。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当切实加强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中间环节,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鼓励和支持建设集展示、服务、共享、交流、交易为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服务平台,联通开发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体系,并加强对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引进。三是对承担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省内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和扶持。(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十条)

四、关于完善风险保障和金融服务。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培育风险投资机构,降低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助推金融创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制度,可以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资,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组织建立风险投资机构或者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二是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决定的施行时间拟定为自2019年11月1日起。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