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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8 15:0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7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为了做好此项立法工作,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坚持提前参与,开展了系列工作,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一是深入开展调研。2019年4月至6月,在省人大常委会周洪宇副主任的带领下,赴我省武汉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和广东省开展立法调研,并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来我省调研期间,学习借鉴对方的工作经验。二是广泛征求意见。5月20 日,邀请湖北技术交易所专家专题讲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和工作情况。6月21日,会同省司法厅联合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的建议。三是严格审议把关。在《修改决定(草案)》起草之初,委员会就体例结构、文字表述、三权改革、专业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7月3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自2001年施行以来,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已不完全适应当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发展的需要。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系列创新举措。为了更好实施国家法律,充分发挥湖北科教资源优势,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对我省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十分必要。省政府提请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 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要站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的高度,进一步加大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在“三权”(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特别是所有权改革、金融创新、职称评审等方面寻求新的突破,切实依靠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 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企业、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深度参与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工作,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研发工作;鼓励企业与社会力量出资,政府引导支持,与高校院所共建技术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

三、 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转化中间环节配套服务。切实加强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中间基地和平台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提供优质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

四、 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加强对各类市场化基金、投资的引导,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助推金融创新,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发展科技银行,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股权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建设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投融资机构的容错免责机制。

五、 进一步强化企业成果转化主体地位。完善和落实激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性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重视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围绕产业链布局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其开展科技成果熟化,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支持大型企业联合中小微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此外,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部分文字和表述作进一步修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