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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8 15:5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打造中医药大省强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根据上位法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将草案印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4月上旬,法制委员会立法调研组分别赴十堰、黄冈、神农架林区实地调研中医药管理现状,并听取当地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志强同志带领立法调研组赴湖北中医药大学开展调研,听取了省中医药大学、省中医院相关专家、教师、医药工作者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4月底,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修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有关专家全程参与修改工作。5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司法厅有关人员列席会议。5月17日,主任会议审议草案并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定位和特色。有的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地方提出,草案应当彰显湖北特色,突出建设中医药强省的目标定位。有的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要进一步保护和发展荆楚中药材,体现地方特点。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应当解决中医药领域关键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需求驱动、目标引领。据此,法制委员会确立以下修改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加强中医药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突出条例地方特色。二是适应我省中医药发展和打造中医药强省需要,抓住中医药发展关键领域,解决当前实际困难。三是与国家上位法有效衔接,根据湖北实际细化和充实上位法有关规定。四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大力支持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同时依法进行规范。

二、 关于草案的体例结构。有的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理顺中医与中药的关系,将中医和中药分章进行规范。有的委员提出,草案有重医轻药之嫌,应当注意医药并重。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做强荆楚中医药产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二章“服务与规范”修改为“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保护与发展”修改为“中药保护与发展”,分别对中医药服务和中药保护作出规范;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增加“中医药产业促进”作为第五章,充实中医药产业规划、扶持、引导等规定。调整后共八章,依次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产业促进、保障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

三、 关于中医药服务。有的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地方提出,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供给体系建设,提升中医医疗机构服务水平。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针对市场上假借中医医疗名义开展的各项非法活动,应当进行打击和规范。有的委员和法律顾问提出,应当就民间中医医师行医资格的认定、考核作出相关规定。有的委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中医医疗机构西医化的问题。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采取支持措施,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省政府应当对中医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和规模制定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同时,对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药房提出要求。二是就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审批备案程序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同时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三是规定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四是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家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五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扩大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服务范围。(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四、关于中药保护与发展。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湖北中药资源富集,要进一步打造荆楚中药材品牌。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和生产。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政府应当对中药材种植和生产加强规划布局,防止无序发展。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重点加强中药饮片炮制管理,保证中药饮片质量。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中药院内制剂存在审批难、使用难的问题,应当简化程序推广使用。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省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省中药资源状况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药数据库和特有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制定荆楚道地中药材目录,加强对荆楚道地中药材的原产地、种原、种质和品牌保护。二是规定省政府应当制定本省中药材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包含安全性标准、等级标准、炮制规范等方面内容。三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发展规划,推进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四是规定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或者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除草剂等,禁止滥用农药、化肥、抗生素、生长调节剂;炮制中药材应当执行中药饮片炮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禁止使用掺杂使假、染色增重、霉烂变质的中药材或者采取过度硫熏等手段加工、生产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五是规定符合条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调剂使用办法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中医药传承与创新。有的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专家提出,中医药学校教育要注重中医药实践技能培养和精神传承。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建立师承教育体系,把师承教育纳入中医药教育规划。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增加中医药科研项目、人才奖励等中医药科学研究的鼓励措施。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应当制定符合中医药规律的学科发展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式。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加强中医药科普和宣传,营造良好的中医药发展环境。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省政府应当推动医教协同,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中医药院校应当建设配套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其他医学院校应当设置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鼓励将中医药知识纳入综合性院校通识教育体系。二是规定师承教育应当全面融入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全面覆盖中医药专业学生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三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计划,完善中医药协同创新机制,促进中医药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推广。四是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符合中医药规律和特点的科研评价体系,完善中医药科研评价机制,对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审、奖励实行单列。五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建设,推动中医药文化宣传进校园、社区、乡村、机关、企业、家庭。(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六、 关于中医药产业促进。有的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地方提出,应当大力发展中医药产业,将中医药产业作为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来推动,打造中药材种植、中药生产、中医健康服务等中医药全产业链。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有关中医药产业促进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发挥荆楚道地中药材资源优势,壮大中医药产业规模。二是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等开发中药新药。三是鼓励利用现代技术工艺,开展中药材精深加工。四是鼓励开展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等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五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健康服务纳入大健康产业,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旅游、文化、体育等健康产业融合发展。六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资金投向中医药产业,鼓励发展中医药电子商务。七是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医药服务与贸易,支持参与国际中医药合作与竞争。(草案二审稿第五章)

七、 关于保障与监管。有的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地方提出,应当理顺中医药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中医药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支持和保障。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改善中西医医疗服务收费严重不平衡的现状。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应当加大中医药服务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比重。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公共政策制定应当有中医药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将中医药发展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二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承担拟定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监管等八类具体职责。三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资金投入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资金补偿力度,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四是规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实行动态调整。五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将中医诊疗技术和取得许可证的中药制剂纳入诊疗项目目录和药品目录的评选范围。六是规定中医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评选、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等工作应当由中医药专家为主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进行。(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加大处罚力度。考虑到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包括中医药在内的医药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就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涉及中医执业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医疗机构管理等,适用上位法作出衔接性规定。二是增加对中医药种植养殖和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修改后的条文由四十六条调整为六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二审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