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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8 16:0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3月1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湖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在制定《条例》过程中,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职责,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相关工作:一是提前参与。在草拟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开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参与起草文本、审议《条例(草案)》等阶段,坚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体例结构、中医药体制机制建设、强化中医药广告管理等18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建议,均被省政府采纳。二是深入实地开展调研。在常委会周洪宇副主任带领下,先后赴四川省、云南省以及我省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开展实地调研。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两次专家论证会,向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3月13日,召开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湖北省中医药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 进一步突出湖北特色。制定荆楚药材名录,打造湖北“荆楚药材“品牌,设立“时珍学堂”,办好“时珍论坛”。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强化中医药学术与文化交流,擦亮湖北中医药名片,建立和完善品牌体系建设。

二、 进一步加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药管理机构(部门),配备管理人员,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每个市(州)举办1所市级中医医院,每个县(市)举办1所县级中医医院。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三、进一步支持产业发展。推进中医药产业化、现代化,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基地建设,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推进产学研用协同、中医药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稳定增长的中医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以及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等方面建设。建立促进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机制。鼓励组建中医医疗联合体或中医医疗集团。

四、 进一步建立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科研、人才成长的评价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评价体系,促进中医药科学研究、人才成长。

五、 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草案)》总体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也有一些条款,如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多为支持性、倡导性,应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同时,委员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