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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民网   时间:2020-11-19 11:0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第三条修改为:“本市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 第五条修改为:“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等活动。鼓励、支持创建无烟单位,倡导无烟家庭,营造无烟环境。”

三、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含电梯轿厢)、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四、 第十条第二款“工作人员“修改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五、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加“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六、 第十三条修改为:“任何人不得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群密集区域吸烟,不得乱弹烟灰、乱扔烟头。”

七、 第十四条增加禁止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规定。

八、 第十七条增加鼓励开展有关控制吸烟技术研发的内容。

九、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后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十、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义务的,由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说明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在控制吸烟工作中应当疏堵结合,加强青少年与特定职业人员控制吸烟工作以及烟草生产企业在控烟工作中的社会责任等原则性意见,将一并反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条例实施细则时研究吸收。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