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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民网   时间:2020-11-19 11:5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9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认真吸收了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志强同志带领立法调研组赴省内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调研。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调研意见对草案三审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草案三审修改稿。随后,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组织召开了省直相关部门参加的评估会,并成立三个立法评估小组,分赴利川、建始、长阳三地开展基层立法调研和评估,同时请有关专家对草案三审修改稿进行崛评估。根据各方面的论证评估意见,法规工作室再次对草案三审修改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征求了国家生态环境部、省委法规室、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宜昌市、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9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城环委以及省司法厅有必员列席了朝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 关于总则。有的委员提出,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当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有的委员提出,根据国家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精神,建议将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纳入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内容。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倡导社会公众养成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增加社会公众参与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

二、 关于水污染防治。有的委员、部门提出,在清江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矿山开釆的规定是否全面严谨,建议纳入清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有的委员提出,增加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有的地方提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增加政府有效治理塑料污染,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规定。有的部门提出,对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的规定予以斟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发展等规划和功能区划要求,调整优化清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清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应当包括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并向社会公开。二是增加禁止违反排污许可及国家有癥定向清江流域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三是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产品,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四是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养殖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者经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三、关于生态保护。有的委员提出,旅游开发应当符合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要求,不得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应当加强外来水生物种的预警监测,禁止使用不屛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有的委员提出,应当严格控制清江沿岸的开发利用活动。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水电站应当配套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加强生态流量的监测监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清江流域发展旅游业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景点、线路、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建设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对自然景观和环境造成破坏。二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禁止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物种、转基因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原有物种进行增殖放流。三是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严格控制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四是配套建设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电站不得投入生产。五是清江流域内的水电站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实行在线实时监测监控,并及时将真实、完整的生态流量数据传输到政府有关部门生态流量监控平台。(建议表决稿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四、 关于保障与监督管理。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政府应当引导、支持产业替代和产业转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清江沿岸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联动协调机制。有的地方提出,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依法接受监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规定:一是省和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扶持力度,做好产业转型、就业帮扶、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移民后扶等工作,保障和改善清江沿岸村(居)民的生产生活。二是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的联合监测、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水污染联合防治和纠纷协调处理。三是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五、 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对船舶向水体排放废水、废油、垃圾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觐资源的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经研究,法制委员认为上位法对此类违法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建议不作重复规定为宜。此外,有的部门提出,建议统一服务业经营者和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执法主体。有的部门提出,建议对违法增殖放流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有的委员、部门建议,对新建小水电站以及水电站未按照规定保证下泄生态流量、未配套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三审稿中的其他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相关条款顺序适当调整。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拟定为2020年1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