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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民网   时间:2020-11-19 14:3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3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防治清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彼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发至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顾问组,广泛征求意见,并委托恩施自治州、宜昌市及清江流经的10个县(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开展立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去年底和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志强同志带领立法调研组先后赴恩施自治州、宜昌市及10个县(市)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村委会和环保志愿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实地考察了饮用水水源地、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污企业、畜禽养殖场以及水电站等。随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3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城环委负责人、省司法厅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关于条例修改的总体思路和框架。出台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是保护清江、保护长江的重要举措,是清江流域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要充分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将清江水生态环境保护置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工程中统筹考虑。二是围绕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突出清江流域特点。着重加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农业面源污染、船舶及港口、旅游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进行综合治理。三是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健全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机制。四是加强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在不重复上位法和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具有清江流域特点的条款。依据修改思路,并根据委员关于条例章节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第二章“管理体制“,增加“生态保护““保障与监督管理“两章。修改后条例共七章,分别为总则、标准与规划、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保障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二、 关于条例的名称和适用范围。有的委员建议,条例的名称可修改为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条例的名称可否修改为清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或者清江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清江水体保护为重点,同时加强清江水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和治理,保障水生态系统良性发展,更有针对性;清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或者清江流域保护条例涉及面过宽,且我省即将制定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建议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将所有汇入清江干流及其支流的区域均纳入条例适用范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三、 关于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执法体制。有的委员、地方提出,为解决清江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监管力量分散问题,建议设立统一的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实行综合执法。经研究,考虑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新设流域管理相关处室,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去年联合下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目前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正在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明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关于流域水生态环境的综合执法机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执行。

四、 关于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城环委、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合理规划清江流域产业布局,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加强排污口的排查和治理,从源头防治。有的委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药、化肥的减量使用,加大对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关于工业污染防治。制定清江流域禁止和限制进入的产业目录,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目录的项目;清江流域内所有化工企业和其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在清江干流及一级支流岸线一公里或者第一重山脊线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禁止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建立并公开排污口名录,对管辖范围内设置的排污口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明确排污口的责任者,对无责任者的排污口予以封堵。

二是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按计划和时限组织建设和改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对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治理设施以及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加强治理;制定污泥处置标准规定,规范清江流域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三是关于农村面源污染的综合整治。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污染治理,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禁止在清江沿岸一定范围内新建垃圾堆放场、处理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计划,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禁止在清江流域内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污水处置配套设施。

四是关于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方面的污染防治。根据清江流域水环境承载能力,对清财域内的船舶实行总量控制,限期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船舶,现有不达标船舶应当升级改造;各类作业船舶和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清江流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清洁用品。(草案二审稿第三章)

五、 关于清江流域的生态保护。有的委员提出,水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水资源的保护,更应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的系统保护。城环委、有的委员提出,清江流域的水电工程以及拦水坝对生态影响很大,应当予以严格监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规定:一是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区保护和管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的长效机制。二是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中幼林抚育等措施,提高覆盖率和林木绿化率。三是实施小流域水土综合治理工程,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坡面和沟道治理,减少水土流失。四是加大岸线生态修复力度,科学种植绿化树种植被,做好恢复岸滩原貌和滩地补植复绿工作。五是对水电工程加强管理,确保生态流量。科学确定清江流域各河道的生态流量,核定本行政区域内每个水电工程的生态流量,实现对全流域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的实时监控;水电工程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设置生态流量泄水设施,保证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本河段多年平均径流流量的15%;清江流域禁止新建、扩建水电工程,已建的未达标的水电工程,实施分类清理整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拆除或者整改,同步开展生态修复。六是严格限制在清江流域新建拦水坝。已经建成的,应当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对生态影响较大的拦水坝限期拆除。(草案二审稿第四章)

六、 关于保障与监督管理。城环委、有的委员提出,清江流域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应当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对其予以支持和保障。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应当加强清江流域断面和水质监测,建立和完善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联动、协调等机制。有的委员提出,要完善水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权利。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清江流域生态保护和补偿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清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办法,实施清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与补偿地区生态环境补偿绩效挂钩。二是加强饮水安全、固定风险源评估监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方面的监管。三是完善清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健全水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建立完善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和协商机制,加强水污染的联合防治,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五是健全水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完齢众参与程序,与公婉生态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六是建立排污单位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依据。(草案二审稿第五章)

七、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草案应当加大对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应当增加随意弃置污泥、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水上餐饮、未按规定保证下泄生态流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下,对条例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六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完善,条文数由三十八条调整为六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