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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21 15:0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1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述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成立立法调研组,先后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并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省工商联以及开发区内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县党委、政府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规工作室组织对草案二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草案二审修改稿。10月下旬,组织省内外专家、律师、开发区实务工作者、企业法务工作者等进行立法中评估,再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草案二审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底,常委会党组召开会议,就开发区立法中的有关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报请省委同意。11月上旬,法规工作室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有关意见,再次作了研究修改。11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

有的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权不应仅限于经济管理权,要理顺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有的地方、专家提出,在现有政策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开发区内设机构设置自主权,健全完善开发区选人用人和绩效激励机制。有的专家提出,开发区要加强债务管理,提升稳健发展能力。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强化开发区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完善考核结果运用,对不同类型开发区实行分类考核。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进一步厘清和充实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增加依法或者根据授权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协调落实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职能。

二是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干部人事政策,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在核定的机构总数和用人额度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实行多种分配方式。

三是开发区应当加强债务管理,提升稳健发展能力。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四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对各类开发区实行差异化评价,明确评价重点,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建议表决稿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关于规划建设

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等对开发区规划建设方面的作用。有的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开发区要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土地产出率,增加对开发区的土地要素供给。有的委员提出,要增加对接国家发展战略的有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将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守“三线一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立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等内容调整至规划编制相关内容之后,并作相应修改。

二是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定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标准,提升土地产出率;将开发区用地纳入土地统一供应管理,合理确定用地结构,优先保障开发区用地。

三是鼓励开发区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与其他地区、开发区或者跨国公司开展合作,建设产业园区和国际合作园区;支持开发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联动发展。(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 关于产业发展

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发展的统筹指导,促进开发区差异化发展。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开发区要立足产业发展,加大对开发区产业项目支持。有的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服务体系,依法诚信招商。有的委员、部门提出,开发区要进一步构建创新体系,发挥人才、技术在开发区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州)产业发展规划的统筹指导,形成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产业格局。

二是支持开发区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体系,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本地特色主导产业。

三是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配套,开展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招商,建立健全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四是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协同创新平台、产业促进机构和技术开发平台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向开发区倾斜,各类基金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在开发区,支持开发区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四、 关于服务保障

有的委员、部门提出,要优化开发区营商环境,加强开发区营商环境评价。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开发区要增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有的部门提出,要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有的委员提出,开发区要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强信息公开。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一是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开发区营商环境评价,将开发区营商环境作为所在地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是开发区管理机构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探索实行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直聘制度。

三是支持在开发区组建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开发区制定涉企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商(协)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建议。

四是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支持开发区与相关部门可靠交换、安全共享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建院决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相关条款顺序适当调整。本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拟定为2020年3月1日。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开发区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