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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21 15:1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述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促进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开发区的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为我省开发区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统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并发至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6月上旬,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立法调研组赴省内外开展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司法厅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总体思路。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开发区条例要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体现高质量发展。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据此,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修改时,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体现国务院关于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文件精神,充分体现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充分吸收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突出湖北特色。二是增强条例的引领性、促进性、针对性,尽量减少草案中关于开发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其他过于具体的、程序性的规定,为改革创新预留空间。同时,对开发区目前亟需解决的体制机制、要素供给、产业发展、集约集聚、服务保障等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三是鼓励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理顺开发区管理机构与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即设立该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关系,使开发区聚焦经济发展。四是将规划引领、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贯穿条例始终。

二、关于条例的结构。有的委员、部门提出,开发区的设立已基本完成,可否将“设立调整”一章中有关内容合并到其他章节。有的委员提出,“产业服务”一章作相应调整,突出产业发展和投资服务。有的委员提出,“产业服务”一章应重在优化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议充实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四章“设立调整”并入“管理体制”,相关内容作适当删减;将第五章“产业服务”分为“产业发展”和“服务保障”两章。修改后草案共六章,分别是总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附则。

三、 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有的委员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高新区、经开区有差异,建议合理定位。有的委员提出,对开发区托管有关乡镇的问题可否予以明确。有的委员提出,自贸试验区是否适用本条例,建议斟酌。经研究,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自贸试验区不在此列。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生态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二是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发区托管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四、 关于管理体制。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专家提出,应当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厘清开发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分工。有的委员提出,要在开发区探索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释放创新活力。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进一步理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开发区独立财政预算。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要充分考虑不同发展阶段开发区的需求和实际,为开发区建设发展留足空间;支持开发区在创新管理体制、提升管理效能、转变运营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同时,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开发区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可以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开发区管理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行使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目录,依法报请批准后实施。二是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在核定的机构和编制总数内,可以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同时创新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探索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三是创新开发区建设和管理体制,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由专业运营公司负责开发区的土地开发、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运营、专业服务等工作。四是健全开发区财政体制,开发区可以实行财政独立核算;所在地人民政府与开发区明确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开发区倾斜。五是规定开发区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推进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相对集中行使。六是对开发区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草案二审稿第二章)

五、关于规划建设。有的委员、地方提出,省、市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对闲置土地等依法处理。有的部门提出,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的委员提出,对开发区在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应有明确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市(州)开发区发展规划、开发区综合发展规划的编制程序及主要内容。二是对开发区用地统一管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以及闲置土地、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利用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开发区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规定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守“三线一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制度。四是增加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运营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三章)

六、 关于产业发展。有的委员提出,要充实相关内容,推动开发区产业发展,突出主责主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的部门提出,要合理进行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开发区发展的内生动力。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在推动开发区产业发展中的责任。二是明确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三是规定开发区应当制定产业优先发展目录,支持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发展,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四是鼓励在开发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健全技术创新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五是明确开发区的投融资运行机制,支持设立产业基金,鼓励和支持开发区企业上市、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等。六是开发区应当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吸引科技含量高、质量效益好、产业关联强、拥有高价值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草案二审稿第四章)

七、 关于服务保障。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要优化开发区营商环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有的委员提出,开发区要建立容错机制,宽容失败。有的委员提出,要做好招才引智工作,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要健全法律责任,增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明确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招商、产业促进、创新创业、投融资、土地开发利用等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简化审批程序,推动电子政务建设。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发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定期委托第三方开展开发区营商环境评价。三是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促进高层次人才集聚。四是开发区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五是开发区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六是建立开发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七是增加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对行政决策机制、容错机制、信息公开以及投诉举报等制度作出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五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删减合并、修改完善,部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