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驾驶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襄阳立法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25 09:38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馨、通讯员王丹)乱穿乱行、乱停乱放、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这些乱象,你肯定经历过。

为消除乱象、规范管理,11月24日,《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提请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条例规定,在襄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换货。从维护群众最大利益出发,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对施行前已购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退出制度,时限为三年。

条例禁止拼装、改装或拆除限速装置、改变发电机和蓄电池组、加装车篷车厢挡风罩等改变外形结构或影响驾驶安全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并规定驾驶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对于停放,条例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有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规范停放。在未划定标志、标线的地方,停放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盲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充电。农村地区确需在庭院等位置充电的,也应当确保安全。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车站、医院、学校、商场、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居民住宅区应结合实际,配套建设或划定公共停车区域,就近建设集中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