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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2-01 18:2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11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拟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进行修改。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改议事规则的必要性

议事规则是人大常委会履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具有重要意义。1988年9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议事规则以来,先后进行了一次修订、两次修正。议事规则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表决方式和程序等作了规范,从制度上保障了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对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关于立法工作和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指示,对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预算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制定了监察法,机构改革后省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需要增补。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鄂发〔2020〕18号)也提出要修订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疫情防控的新情况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程序、履职方式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议事规则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对议事规则进行适当修改完善,以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健全适合省人大常委会特点、更好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常委会依法履职能力、水平和议事质量和效率,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修改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并将议事规则修改工作列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法规工作室组建专班,于5月启动相关修改工作。在认真研究上位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和吸收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于9月提出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随后,法规工作室就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一府一委两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10月底,工作专班到省内调研座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规工作室会同办公厅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讨论稿)》,提请11月2日召开的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会后,法规工作室组织了专家论证评估,再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根据常委会党组会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决定草案,11月13日,主任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提请11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改议事规则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常委会议事程序,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为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修改议事规则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对标党中央、省委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借鉴全国人大和外省市人大的做法和经验,本着条件不成熟的不改的原则:一是增加了加强党对人大工作全面领导的内容;二是增加了健全思想引领、学习在先工作机制的内容;三是根据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的需要,对议案主体的提交议案文本的时间进行调整,对严肃会风会纪作出有关规定;四是对不能采取现场会议的其他会议方式作出规定;五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增加省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

三、修改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

根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为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人大在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一是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二是常委会秘书长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召集省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重要议题经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三是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五年立法规划以及审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应当经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决定草案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二)关于健全思想引领、学习在先工作机制

为保证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在我省人大工作中落实落地,健全思想引领、学习在先工作机制,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一是常委会应当健全思想引领、学习在先的工作机制。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严守国家秘密,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三)关于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为了增强常委会会议的实效,提高常委会会议的议事质量和效率,决定草案从两个方面进行修改:一方面严肃会风会纪,提高到会率,并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请假事项范围的要求,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另一方面为解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时间不充分的问题,对于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的提交时间作出修改,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开展调研作出规定:一是提案者一般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拟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需要提前调研的议案,应当提前六十日报送。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议案和报告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有关机关应当说明原因,报主任会议决定。二是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四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工作报告送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三是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形成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调研、视察报告,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四是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会议的准备和召开”。(决定草案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四)关于特殊情形下的会议方式

为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下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方式提供制度支撑,决定草案规定:一是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推迟召开。会议一般采取现场出席的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用电视电话或者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二是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一般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无法使用电子表决器时可以采用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草案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此外,决定草案中还增加了部分省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增加了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及时公布的规定。同时,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