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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2-01 18:2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决定草案及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于12月31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也可直接登录湖北人大网“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栏目提出。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12月1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与法规实施监督处

联系人:游金霞

邮政编码:430071

电子邮箱:rdzfc@163.com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草案)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严守国家秘密,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

“常委会应当健全思想引领、学习在先的工作机制。”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五、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六、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推迟召开。”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会议一般采取现场出席的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用电视电话或者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

七、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委会秘书长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召集省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重要议题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八、将第九条中的“办公厅”修改为“有关办事机构”。

九、将第十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或者列席常委会会议。因下列特殊原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请假:

“(一)参加中央、国家层面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二)参加省委组织的重要活动的;

“(三)参加因公出国(境)访问活动的;

“(四)参加公共卫生应急、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的;

“(五)因生病住院、行动不便等不能参加会议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

“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定期通报出席或者列席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形成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调研、视察报告,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

十一、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五)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六)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

“(七)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担任召集人,轮流主持。”

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其中的“省人民政府”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

十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各组召集人可以列席。”

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修改为“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公众”;第二款修改为:“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人事任免事项和所作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湖北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十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应当提请”修改为“应当依法提请”,第四项中的“计划的部分变更”修改为“计划的执行、部分变更情况”,第五项中的“预算的调整及决算”修改为“预算的执行、调整及决算情况”,第九项中的“环境”修改为“生态环境”,删去第十四项中的“如果因为是现行犯依法必须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

十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五年立法规划以及审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应当经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十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提案者一般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拟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需要提前调研的议案,应当提前六十日报送。”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议案和报告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有关机关应当说明原因,报主任会议决定。”

十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其中的“或”改为“或者”,删去其中的“集中各方面意见”。

二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四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主任、院长、检察长签署,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二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常委会工作机构”修改为“省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

二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二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其中的“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修改为“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一般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无法使用电子表决器时可以采用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

同时,对条例作个别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