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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举办全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专题培训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1-01-07 22:1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推动修订后的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贯彻实施,1月7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举办了全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专题培训。培训以主会场+视频分会场形式开展,主会场设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后五楼会议室,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设分会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洪波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原法规工作室副主任王光萍同志就修订后的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进行了宣讲和解读。

陈洪波同志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和条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全省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条例,切实从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和做好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强化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

二要加强学习培训,为条例实施做好准备。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将有关会议精神和条例规定迅速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报备和备案审查主体,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相关准备。

三要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抓紧做好修订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和衔接联动工作规则的相关具体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要抓紧修订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配齐配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要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级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法定报备义务,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有件必备。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对备案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法开展主动审查,对收到的每一件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都要认真进行审查研究,确保有备必审。要强化制度刚性,对经审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大跟踪督促纠正力度,确保有错必纠。

五要认真落实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尚未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市、州,应当在去年年底今年年初,最晚于今年上半年内,开展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并从今年起向县级延伸,两年内实现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全覆盖。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处)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治建设处负责人,法工委、研究室各处(室)负责人,信访办公室负责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了培训,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其办公室负责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在视频分会场参加了培训。

(作者:万方  摄影:刘浪  编校:蔡民伟、李雪  责编:陈熙、马华、王丹  审核:付正中、王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