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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人大:护一江清水浩荡东流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1-09-02 16:31   [收藏] [打印] [关闭]

咸宁是一座流淌着红色血脉的城市:这里暴发了威震中外的北伐汀泗桥、贺胜桥战役,加速了中国革命的进程;这里打响了全国秋收起义第一枪——鄂南秋收暴动,诞生了第一个县级红色政权;这里是鄂东南苏区的重要阵地,不仅创建了红三师、红八军等英雄部队,还走出了以何功伟、钱亦石、钱瑛等为代表的一批革命家,拥有9254名记录在册的革命烈士。

历史长河奔腾不息,世纪回望心潮澎湃。得天独厚的红色资源,既是咸宁人民的光荣与骄傲,也是咸宁人民思想和精神的“富矿”,激励咸宁焕发出奋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的强大动力。如今,在这块红色土地上,正在进行一场前所未有的新时代长江保护战。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奔赴长江沿线实地考察,他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

咸宁是长江水源的重要涵养地和中部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围绕中心,同向发力,主动作为,统筹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夯实养山护水的制度保障体系;全力做好长江保护法和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凝聚依法治水护江的强大合力;强力推进咸宁长江大保护责任全面落实,用法治力量破解难题守护长江,谱写了新时代长江大保护和绿色发展新篇章。

同频共振立法,夯实制度保障根基

陆水,蜿蜒流经咸宁辖区内的通城县、崇阳县、赤壁市和嘉鱼县流入长江,是长江中上游重要的水源区。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条长江的一级支流出现了生态功能退化,水生态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陆水流域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显突出,导致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也不断增大。

陆水是长江的一级支流,也是长江中上游重要的水源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供图)

依法治水护江,坚持立法先行。2019年2月起,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同频共振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统筹开展《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实施,依法治理陆水流域的环境问题,加快推进长江大保护、服务绿色发展。经过一年多的共同努力,《条例》于2020年12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将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护陆水就是保护长江。《条例》共8章58条,从生态整体性、流域系统性、保护协同性出发,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规划管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硬约束机制,着力破解制约陆水流域保护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陆水流域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禁采、禁捕、禁养等;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实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陆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管联治和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破坏流域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等。

作为咸宁第一部流域保护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实施,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用更高、更严的标准保护陆水流域,推进长江大保护的有力举措。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近年来,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围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对立法的“制度供给”需求,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专项立法,基本形成了养山护水的地方立法体系。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制定实施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并将《咸宁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咸宁市古桂保护条例》纳入2021年度立法计划。这些法规的制定实施,既为长江保护法在咸宁贯彻实施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又为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同步共进实施,凝聚依法护江合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生命在于实施。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市情,多措并举,全力做好贯彻实施的“后半篇文章”。

3月22日,咸宁市开展第二十九届“世界水日”和第三十四届“中国水周”暨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宣传活动。(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供图)

3月22日,恰逢“世界水日”。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借此契机,紧紧围绕“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的主题,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增殖放流、徒步巡河清洁、公益骑行等系列宣传活动,到大街小巷悬挂横幅,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和涉水法律读本,解答群众涉水咨询,引导社会各界爱我母亲河、保护大长江,营造亲水爱水节水护水的良好氛围,凝聚依法守护长江母亲河的强大合力。

从4月1日开始,咸宁市人大常委会还组织开展长江保护相关法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长江保护法以及中央有关精神的法规和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经过细心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拟修改地方性法规1部,清理市政府规章3部,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份,为长江保护法在咸宁顺利实施扫除障碍。

近年来,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监督作用,推动咸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自我修复,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推动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全力助推蓝天、碧水和净土保卫战,取得了明显成效。

“长江大保护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有了法律武器保驾护航,母亲河必将永葆生机活力,长江经济带必将更加绿意盎然。”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正着眼于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不断加快优质法治供给实施,努力提升咸宁长江保护和绿色发展质量。

据了解,咸宁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召开座谈会,宣讲长江保护法有关精神和要求,听取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情况汇报;实地查看长江流域码头、水利设施和长江岸线排污情况;通过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查找长江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听取社会公众对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各有关方面对照法律条文,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推动长江保护法在咸宁有效贯彻实施。

同题共答督责,增强法治保障成效

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长远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一项事关长江保护和发展的重大战略。

咸宁市“禁渔”涉及长江赤壁至嘉鱼段,战线长、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针对长江非法捕鱼、非法采砂、污染防治等重点问题,咸宁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了活动推动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市人大常委会主动挑起监督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长江禁渔情况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强力扎实推进咸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全面落实。

“禁渔”离不开监督的全覆盖。为此,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参与长江流域禁捕“百日攻坚战”行动,推进“禁捕退捕”工作落实落地,保障“禁渔”专项监督的有序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将禁渔区域划定监督责任区,分别由财经委、城环委、农村委、监察和司法委、社会建设委等5个专门委员会为责任单位,围绕“百日攻坚战”行动,实时跟踪监督,推进目标如期完成,助推“百日攻坚战”行动取得实效。目前,全市渔船渔民退捕基本完成,退捕渔民顺利转产上岸,非法捕捞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长江流域咸宁段已实现全面禁捕,这比国家规定的时限提前了半年。

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2020年,咸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任务全部完成,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项战役取得阶段性全面胜利,被评为优秀等次。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今年,咸宁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推进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集中整治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五一假日期间,咸宁市长江禁捕办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五一护渔”执法突击行动,强力打击各类非法捕捞现象,坚决守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确保长江禁渔令落到实处。市人大常委会落实监督职责,及时传播咸宁“长江禁渔”的正能量。

咸宁市有效推进长江流域“禁渔”专项监督。(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供图)

近年来,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系统思维统筹推进长江流域环境整治,每年听取和审议全市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以强有力的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持续创新开展“咸宁环保世纪行”活动,以长江大保护为重点,深入开展对湖泊保护、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专项视察和检查,全力推进河湖长制度有效落实;扎实开展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七大专项行动”,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三磷排查整治、绿盾行动和清废行动问题整改,沿江生态文明示范带建设成效明显;持续监督西凉湖“拆围”工作,深入开展淦河综合治理专题视察,对农业面源污染、黑臭水体污染等进行监督检查,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厉行法治是对长江母亲河的最好保护。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将牢记职责使命,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依法治水,依法护江,用法治力量守护长江母亲河,共护一江清水浩荡东流。

(文/通讯员 刘汉松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