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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取历史智慧和力量 坚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自信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1-10-13 09:18   [收藏] [打印] [关闭]

张尚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无数中国共产党人用鲜血和生命构筑的民主政治制度,也是近代中国无数革命先烈和前辈历经多次失败后作出的最佳选择。它既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成果,也是构成我党光辉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华民族政治发展逻辑的必然结果,同样也是顺应人类政治文明大势和世界民主政治发展潮流的产物,伴随着党的波澜壮阔的历史而不断发展完善。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演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和开端。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纲领提出“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从这时起,党就开始领导工农大众探索建设人民民主政权,先后建立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市民代表会议、农民协会和农民代表大会等三种组织形式行使人民权力。这三种形式可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和最初来源。1927年,我党开始探索苏维埃政权,在茶陵县按照苏维埃的模式建立第一个工农兵政权。1931年在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随后又改为民主共和国,这是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和全面管理国家的第一次尝试,在国体和政体上是崭新的形象。在抗日战争时期的特殊背景下,党在陕甘宁边区建立了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制度。1945年9月,陕甘宁边区在各抗日根据地最早建立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这成为“三三制”参议会制度向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过渡的重要标志。1946年4月,边区召开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明确规定:边区三级一律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标志着陕甘宁边区政权组织形式由参议会制度向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全面转变。1948年8月,在河北石家庄历史性地召开了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这次大会被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1949年9月21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阶段(1949年—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确定了国家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建国初,由于召开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采取了过渡的办法,即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则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本级人民政府。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创阶段(1954年—1966年)。从1953年下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我国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此基础上,由下而上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制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地建立起来了。此后,从1954年9月到1957年上半年的两年多时间,成为建国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的第一个春天。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起,由于“左”的思想日益严重,民主集中制遭到损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开始出现不正常的情况。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的阶段(从1966年至粉碎“四人帮”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首先停止了人大的活动。1966年7月7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这也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的最后一次会议。此后,在长达八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际上被架空,地方人大及其人民委员会则被“临时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所取代,革命委员会集党、政、军、司法权于一身,直到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恢复和健全,人大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粉碎“四人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活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陆续召开。1978年2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至此各级人大都恢复活动。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改革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也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迎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第二个春天。五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取得丰硕成果时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不断面临新形势新情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出台有关党领导立法工作、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等一系列重要指导文件,推动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取得丰硕成果。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进一步突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定位,进一步强化了地方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进一步完善了地方人大的立法权限。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深刻启示

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的根本前提。我们党早在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实践中,就确立了党对于苏维埃代表大会的领导原则和具体制度,并将这一原则和制度贯穿到全过程。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通过的“五四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和运转,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地位。而“五四宪法”的起草工作正是由毛泽东同志亲自挂帅,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西湖边度过了77个日日夜夜,亲自撰写、讨论、修改与论证才得以完成。

历史实践启示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历尽千辛万苦建立起来的,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始终,做到一切重要工作、重要事项都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确保各项工作毫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让中国人民亲眼看到了由自己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权。代表由选举产生。政府由代表大会产生,大政方针由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人民真切感受到国家政权属于人民,由人民真正享有,受人民监督,真正为人民服务。

历史实践启示我们,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着党的初心和使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新时代,我们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深深植根于思想中、体现到具体行动上,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之中。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逻辑和重要原则。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依法治国,不管是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抗日民主政府,还是解放区的人民政府,都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充分运用法律法令保护巩固政权、维护人民权益,运用法律法令惩戒地主恶霸、汉奸卖国贼,很好地践行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历史实践启示我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推动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这既是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代任务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历史探索中固有的题中之义。

三、正确认识根本政治制度的使命和时代定位,切实增强制度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我们要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史的深入思考中,正确认识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使命和时代定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强国富民”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是为了解决中国“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三个惨痛问题。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建立之时起,就是一个意在谋求“强国富民”的制度,这既是它的最重要的定位,也是它的使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石。党领导人民通过近70年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当前逢“2、7”的“年底”召开党的新一届全国代表大会、逢“3、8”的“年初”召开新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特有模式,有力实现了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30多年来国家政治生活安定有序和充满活力的根本保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两次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时代的新定位。

近年来,“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的鲜明对照,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鲜明的独创性、严谨的科学性和广泛的人民性,在国家发展进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新形势下,我们一定要倍加珍惜中国人民自己创造出来的好制度,始终保持政治清醒,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在新时代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历史辉映中绽放新的时代光芒。

(作者系荆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