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1-11-26 14:4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李述永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拟于9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现对《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建设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天下之本在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建设问题,就家庭家教家风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他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他还特别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家庭建设的新期盼新需求,认真研究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推进家庭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也对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提出了更紧迫的要求。制定《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建设重要论述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具体行动。

二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助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教育发展关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发挥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作用。当前家庭教育越来越受社会关注和重视,同时家庭教育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少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家庭教育水平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特别是留守、流动及其他困境儿童家庭教育相对薄弱等,这都迫切需要通过专门立法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源头保障家庭教育发挥教育和价值引领功能。《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发挥好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打通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促进我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三是加快推进我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家庭教育是塑造未成年人道德品行和价值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国民教育体系中最为基础和最有影响力的教育。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家庭正处于快速变化之中,呈现出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类型多样化和代际结构简化的特征,流动、留守、单亲家庭成为重要的家庭形态,家庭教育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湖北是科教大省,历来崇文重教,家庭教育具有良好的传统和经验,我省探索开展的流动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楚天行等品牌活动,以及疫情期间开展的家爱学院网上课堂等受到家长广泛欢迎,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目前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等省市已相继出台了相关条例,国家家庭教育立法也正在加快推进,这都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制定《条例》有利于系统总结我省家庭教育工作经验,加强和规范我省家庭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解决新时代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也有助于为国家家庭教育法立法探道先行,积累经验,作出湖北贡献。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近年来,我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了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议案和提案,得到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18年以来,在省人大的支持和指导下,省妇联就《条例》立法工作广泛开展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做了大量基础性调研论证工作。该项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后,省妇联在前期调研论证基础上,迅速组织专家团队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前期立法起草工作,与起草团队保持紧密联系,

对起草文稿精心指导,多次参加省妇联组织的论证会,对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等提出很好的意见建议。省司法厅积极支持,严格把关,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认真开展立法审修,会同省妇联对《条例(草案送审稿)》修改后,书面征求各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召开省直相关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社会学、法学等领域专家、学者意见,并会同省妇联、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送审稿,最终形成《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20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协同、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与家庭教育的定义,并梳理了家庭教育的内容。《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评估和监督等活动”(第二条第一款);考虑到《条例》的立法依据与宗旨,将“家庭教育”界定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和积极影响”(第二条第二款);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版)》的实践经验和教育学、法学专家意见,梳理归纳了家庭教育主要内容(第四条)。

(二)强调了家庭在实施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第八条),规定了离异或者分居父母的家庭教育义务(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是在家庭教育环境和能力、注重亲子陪伴、接受教育指导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三)理顺了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机制,明晰促进与保障举措。首先,整体上规定了政府负有引导支持、促进保障职责(第五条);其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和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第十五条);再次,明确规划引领、经费保障、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编写家庭教育读本、建设家庭教育培训产学研基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等具体推进措施(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此外,为推动《条例》的落实,对家庭教育实施评估作出规定(第二十二条)。

(四)结合本省实际,有针对性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家庭教育要求。我省是劳动力输出大省,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制止,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残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需要高度重视。对此,《条例(草案)》分别从政府帮扶、家庭和学校共同教育等方面作出重点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五)对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作了导引性规定。在社会协同方面,《条例(草案)》从家庭教育社会氛围的营造,婚烟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的参与,家庭教育公共阵地服务、家庭教育媒体宣传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促进工作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一条)。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第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