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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1-11-26 14:5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1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述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二审稿征求了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茶叶主产区的意见,在省内开展实地调研。12月中旬,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二审修改稿,征求了国家农业农村部、省委法规室的意见,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律师和实务工作者对条例的科学性、可行性、制度廉洁性以及社会影响等进行立法中评估,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草案二审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1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以及省司法厅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草案二审稿中同时出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的表述,建议进一步厘清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明确责任主体。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均规定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合并。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茶叶质量管控中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此外,不同品种茶叶保质期各不相同,茶叶生产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也应当有所区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三、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茶叶市场上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严重影响茶品牌声誉和形象,扰乱市场秩序,建议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茶品牌的保护。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制定品牌建设相关支持措施和政策时,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同时也要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茶叶市场秩序;二是进一步梳理完善品牌建设相关条款的规定,突出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主导。(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加大对茶叶加工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有的委员、代表和专家提出,应当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作用,促进茶产业技术研发。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进一步斟酌处罚方式及罚款额度,完善相关表述,增强处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细化处罚额度,并增加“责令改正”等措施,同时对相关处罚规定精简整合,减少分款列项。(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相关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拟定为2021年5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