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关于李乐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审查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1-11-26 16:37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于11月16日组织有关拟任人员进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11月22日上午召开会议,对李乐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李乐成、柯俊同志的辞职请求

根据中央和省委相关文件通知及省委组织部代表省委所作的情况说明,委员会审查认为,李乐成、柯俊同志请求辞去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是因工作变动,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

二、关于项水伦等同志的职务任免

根据省委对相关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代表省委所作的情况说明,委员会审查认为,项水伦同志政治素质好;长期在党委部门工作,理论研究工作经验比较丰富,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事业心责任感强,严谨细致,勤奋敬业;为人谦和,处事公道,有亲和力;自身要求比较严格。汤同新同志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干部人事工作,思路清晰,有一定的创新精神,考虑问题比较细致,组织协调和驾驭全局能力较强;作风扎实,勤勉敬业;为人正直,谦虚和善,团结同志;自身要求比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上2名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提请任命项水伦、汤同新同志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是因工作需要。提请免去陶良虎、李革胜同志的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是因工作变动;提请免去熊铁同志的省十三届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是因达到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年龄界限;提请免去虞国旗同志的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是因达到退休年龄。以上同志的任职和免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对省监察委员会《关于提请任免陈国良等同志职务的议案》的审查

根据省委对相关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代表省委所作的情况说明,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任职的陈国良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工作思路清晰,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考虑问题比较全面,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勤勉敬业,担当精神强;待人真诚,团结同志;自身要求比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该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提请任命陈国良同志为省监察委员会委员,是因工作需要;提请免去刘辉同志的省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是因工作变动。以上同志的任职和免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四、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武星等同志职务的议案》的审查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任职的武星等3名同志,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和审判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完成任务较好,遵守纪律,自身要求比较严格。根据相关规定,武星、王功荣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提请免职的贾亚胜等12名同志,8人工作变动,3人到龄退休,1人提前退休。以上同志的任职和免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五、对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罗堂庆等同志职务的议案》的审查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任职的罗堂庆等3名同志,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和检察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完成任务较好,严守检察工作纪律,未发现有不良反映。提请任职的汪存锋同志,政治立场坚定;法律功底比较扎实,长期在检察系统工作,熟悉检察业务,领导经验比较丰富,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事业心责任感强,作风务实,相容性好;自身要求比较严格。提请决定任命汪存锋同志为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是因工作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罗堂庆等4名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提请免职的金鑫等10名同志,8人工作变动,2人到龄退休。提请决定免去罗继洲同志的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职务,是因到龄退休。以上同志的任职和免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