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1-12-01 17:2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11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张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提请审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土地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最基础、最宝贵的资源。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多次提出“农村土地改革是个大事”、“要大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构建开发有序的国土空间发展格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等系列要求。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0年1月1日和2021年9月1日施行,对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等作出了新的界定,并作出授权立法的规定,要求各省在地方法规修订中承接和细化。我省《实施办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已经历4次修正,对推动保护土地资源,服务全省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实施办法》的许多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土地管理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同时,我省在“三块地”改革、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积累的一些好做法,也需要通过修订《实施办法》予以运用。

二、起草过程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地管理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实施办法》修订纳入2021年度重要法规立法项目,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共同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2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省人大多次实地调研指导。省自然资源厅积极履行起草职责,会同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有序推进修订工作。

一是明确修订原则。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聚焦我省打造全国重要增长极,建设美丽湖北、实现绿色崛起,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战略要求,确立“坚持正确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制度创新、坚持稳妥推进”的修订原则。

二是深入开展调研。按照应勇书记关于“地方立法关键在于管用,要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要求,赴上海、浙江、广东、湖南等地学习先进经验。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闲置地处置、土地执法等问题赴23个市、县调研,有针对性地从立法层面提出解决方案。

三是多方征求意见。先后5次征求省政协、省检察院、省高法以及省农业农村厅等23个省直部门、200多个基层单位和相关企业意见,对352条意见进行吸纳完善。邀请高校法学和土地管理专家对修订草案进行3次论证评估。

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共7章48条,分别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全面对接上位法和中央政策。

一是在新法和实施条例框架内,结合我省土地管理实际,从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细化落实。

二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体例,删除现行《实施办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将第六章土地资产管理并入第五章建设用地。

三是对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生产审批、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等经过长期实践仍具科学性的规定予以保留。

(二)理顺土地管理责任边界。

一是明确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分配和公布征地补偿相关标准。

二是赋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保护和修复、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等。

三是明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自然资源部门增加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督察等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

(三)突出我省土地管理特色。

一是专设国土空间规划一章,明确规划的编制、审批与修改权限和程序,加强规划监督实施,实行规划“一张图”管理,增强规划的权威性。(第五条至第七条)

二是强化耕地保护制度约束,通过压实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鼓励耕作层保护与利用等,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三是以“亩产论英雄”为导向,实施工业标准地出让、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四是加强土地征收的前端管理,压实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重塑土地征收程序。(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

五是结合我省土地执法工作实际,对有关罚款额度予以明确和细化。(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以上说明并《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