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1-12-02 13:5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9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侯淅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按照本次会议安排,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省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下面,我代表省监委报告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主要情况

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惩治腐败坚定决心的庄严宣告,是震慑腐败分子、遏制腐败蔓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主权、占据国际道义制高点、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国家监委、省委直接领导和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追逃办)具体指导下,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省监委依法履行组织协调和职务犯罪追逃追赃职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推动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不断取得积极成果。

2015年“天网行动”启动至2021年6月,全省先后从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追回外逃人员256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75人、“红通人员”23人、“百名红通人员”4人,追回赃款人民币7.18亿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2018年省监委成立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111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32人、“红通人员”8人,追回赃款5.74亿元,追逃追赃总体战果显著,先后3次在全国追逃追赃工作培训班上作经验交流。

省监委先后制定办理限制出境措施的办法等五项制度,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下发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在职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取得积极防逃效果。两次召开全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大会。编撰《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理论与实践》《反腐败国际合作研究与展望》,分别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举办两期全省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培训班,承办重点省区市对外执法合作培训班,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官员和有关国家执法官员莅临授课,累计培训追逃追赃业务骨干700余人(次)。

(一)在完善制度机制上下功夫,为追逃追赃提供根本保障

完善全省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省监委统筹协调作用。2015年,经省委批准,设立中共湖北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追逃办),成员单位由省纪委、省组织人事部门、省外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单位组成。2018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监察委员会,与省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职责。2020年,制定《中共湖北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办法》,将追逃追赃分散的职能和力量集中起来,有效破除了体制机制障碍,逐步构建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协调机制。

加强追逃追赃工作规范化建设,将各执法机关追逃追赃和防逃“绿色通道”上升为制度规范。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先后出台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办法等四项制度,建立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的“直通车”机制,为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采取信息查询、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开展追逃追赃工作提供制度准则。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制定《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协助采取调查措施的办法(试行)》,对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开展对外执法合作提出统一要求。

(二)在依法追缉上提战力,实现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

连续七年组织开展湖北“天网行动”。建立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开展外逃人员“大起底”,全面摸清底数,通过专项行动减存量、遏增量,效果显著。“红通人员”李滨引渡案,是我省首次从西方国家成功引渡的案例。李滨于2016年1月逃往西班牙,2017年7月,西班牙警方根据我方执法合作请求将李滨缉获,我方随即通过外交渠道向西班牙提出引渡请求,2018年3月李滨被引渡回国。在“百名红通人员”蒋谦案中,我省首次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收缴其违法所得1400万元,以追赃促追逃,同时依法向有关国家移民部门提出遣返请求,蒋谦沦为“无钱可花、无人可靠、无路可走”的“三无人员”,最终踏上回国投案之路。

运用国内法、国际法、外国法开展追逃追赃,提高打“法律战”能力。全省监察机关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权限,依法调查外逃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确保证据要件和标准符合我国和外逃人员所在地的法律要求。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采取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提请国家监委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通”,依法商请外国执法机关提供协助,以“法网”布下追逃“天网”。在外逃11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曹武案中,办案机关依法向外方提出合作请求,阻止其获取外国国籍,促使其2018年6月回国投案。在任德芳出走境外一案中,监察机关发现其涉嫌职务犯罪后,依法立案调查并查封、扣押涉案资产,切断任德芳外逃经济来源,2020年11月,任德芳主动回国投案。

(三)在组织协调上加力度,着力提升追逃追赃工作质效

按照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省监委一方面加强对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统筹协调,一方面督促指导市县两级监委积极履行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工作职责。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选派人员集中办公,成立督导小组,负责督导全省追逃追赃工作。督促各地按照基本案情、大事记、待办事项、一案一专班建档立卡,指导各追逃专班根据案件需要,设立综合、调查、外事、追赃等工作小组,为个案攻坚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明确市县两级监委审查调查协调指挥室(追逃追赃室)专门承担追逃追赃、涉外案件办理、国际执法合作等职责,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和派驻(出)监察机构设立追逃追赃联络员,与追逃追赃专门机构密切配合,形成全省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内外联动的追逃追赃工作体系,一批失踪10年以上的腐败分子被排查发现并缉拿归案。2018年9月,利用科技手段和数据多次比对,将携款外逃20年、冒用他人身份的谢卫红缉拿归案;同年12月,通过生物信息比对综合研判,将外逃22年的黄国勤缉拿归案。2019年8月,将外逃16年的邹平缉拿归案。2020年6月,将外逃22年的陈祖芹缉拿归案;同年9月,将外逃15年的文鹏缉拿归案。2021年2月,将外逃16年的程建国缉拿归案。

(四)在科学防逃上出实招,确保追逃追赃和防逃双胜利

科学设置防逃程序,健全防逃应急机制,紧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防逃措施。2021年2月,职务犯罪嫌疑人冷某企图外逃,省监委立即启动防逃应急处置机制,于当日将其在武汉天河机场国际航站楼缉获,并将已托运至国际航班上的涉案物品及时追回。2018年,在查办李红云受贿一案中,及时将准备使用虚假证件外逃的李红云缉拿归案。2019年,在查办舒健贪污一案中,精准研判外逃风险,及时对重要涉案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有效避免4亿余元国有资产流失。

加强对公职人员教育、管理、监督,打好追逃追赃和防逃“组合拳”。全省各级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将防逃工作融入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裸官”清理,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党员干部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清理整治全省在职和近5年内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一人多证、一人多照和违规获取外国身份等问题。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监管,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的新增监察对象实现全覆盖,指导推动各级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重要涉案人制定防逃方案并及时采取措施。强化警示教育,摄制《剑指天涯 虽远必追》专题片,刊发外逃人员忏悔录,对外逃人员形成有力震慑,警示企图外逃人员丢掉幻想、悬崖勒马。

(五)在执法合作上重创新,营造追逃追赃良好外部环境

在国家监委指导下,省监委积极加强对外执法交流与合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合作环境。在中央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下,多次与重点国家执法部门官员进行面对面个案磋商。2018年3月,派员参加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会议。2018年至2019年,先后2次派员赴奥地利维也纳国际反腐败学院进行专题学习。2021年6月,与“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开展国际执法合作,为追逃追赃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开拓国际资源。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追逃追赃工作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还需要应对不少问题与挑战:

一是国际环境更趋复杂。当前,世纪疫情和百年变局相互交织,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面临新形势新挑战。有的西方国家对我国存在偏见,奉行双重标准,有的在经济上贪图外逃人员的“黑钱”,在政治上为其提供庇护,在个案合作中设置障碍,以各种借口阻挠外逃人员回国投案。二是案件攻坚难度加大。尚未追回的外逃人员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越往后追逃追赃难度越大;随着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涉外因素日益增多,跨境转移赃款日趋隐蔽,境外赃款查找难、冻结难、追缴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三是执法合作能力不强。少数地方监委对国际执法合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工作力度有待加强;对国际规则和有关国家法律研究不够,打“法律战”的实践经验欠缺;追逃追赃专门机构不够完善,有的人员身兼多职,专业化力量不足。

对以上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二、工作中的主要体会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中央的鲜明立场、坚决态度和有力举措,是做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根本保证;省委领导下的协调机制、工作合力和制度体系,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关键。必须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正义之战,顺党心合民意,必须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坚持不懈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逃出去多久,都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决不能让其逍遥法外,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厚植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基础。

三是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做到每一起案件都依规依法、于法有据。主动对接国际规则,加强涉外法规制度和国别研究,充分尊重他国司法主权,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积极与外方开展执法合作,确保追逃追赃工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四是必须建设一支专业队伍。全省追逃追赃队伍敢于善于斗争,着力在讲政治、懂法律、会外语、善协调、能办案上提能力强素养,发扬“三牛”精神,勇于攻坚克难,为我省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不断取得新战果提供专业人才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强调,在新的征程上,必须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对新征程新任务新要求,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监委和省委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既立足当前,一体推进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又着眼长远,健全追逃追赃和防逃体制机制,不断促进我省反腐败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提升追逃追赃组织协调水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论述,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关于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党对追逃追赃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领导。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进一步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提升追逃追赃法治化水平

省监委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和监督下,继续认真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工作职责,依法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加大涉腐洗钱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地下钱庄和离岸公司转移赃款行为,堵住违法资金外流渠道。持续开展违法所得没收工作,积极提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没收裁定,确保赃款应收尽收、还给人民。

(三)加强对外执法合作,进一步提升追逃追赃国际化水平

在国家监委的领导下,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 《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等国际合作框架,加强与外方司法执法机关沟通交流,与他国在联合调查、情报共享、快速协查等方面开展合作,为我省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提供支持。

(四)注重科技成果运用,进一步提升追逃追赃信息化水平

针对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积极推进防逃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工作,推进党员干部出国(境)审批监督管理电子化和规范化。

(五)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提升追逃追赃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

围绕国际化、专业化需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追逃追赃专业人才队伍。健全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追逃追赃专门机构,选配熟悉引渡、缉捕、遣返、异地追诉等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的复合型人才,充实专业力量。常态化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培训,提高全省监察机关开展对外执法合作的意识和能力。严格自我监督管理,严防“灯下黑”,着力锻造政治素质高、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监委将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国家监委和省委直接领导下,忠实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主动作为、扎实工作、善作善成,推动我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向纵深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