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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1-12-10 14:5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2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谢连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月22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在我省全面有效实施,保护好长江母亲河,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出台这个决定很有必要。决定草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建议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要在决定中充分体现长江保护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据此,建议在决定草案第三部分“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系统观念,依法破解制约长江大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中的“严格控制河湖岸线开发建设”后增加“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在“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后增加“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在“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后增加“执行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前增加“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二、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据此,建议在决定草案第四部分“全面履行《长江保护法》的法定职责,凝聚法律实施强大合力”中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前增加“各级国家机关要对已出台的涉及长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同时,删去本段中的“对已出台的涉及长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三、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公民参与长江大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增强社会公众保护长江、爱护长江意识。据此,建议将决定草案第四部分“全面履行《长江保护法》的法定职责,凝聚法律实施强大合力”中的“完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参与、监督长江保护提供便利”修改为“完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公民拿起法律武器同破坏长江、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使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后增加“增强全社会爱护长江、保护长江的意识,实现‘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良性循环,早日重现‘一江碧水向东流’的胜景”。

此外,还对决定草案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