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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1-12-10 15:0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2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龚举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守护长江母亲河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2月5日省委常委会研究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措施。省人大常委会拟于2月22日召开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决定。为此,2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省政府办公厅发来《关于做好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相关工作的函》,请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按法定程序提交关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议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排,我厅在省人大城环委前期调研论证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书面征求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19个省直部门和武汉、宜昌、荆州的意见,在认真学习领会长江保护法和吸收相关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充分认识《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长江保护重要指示要求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我省作为长江干线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理应履行好长江大保护政治责任,肩负起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历史重任,切实增强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准确把握《长江保护法》的战略定位。《长江保护法》既是一部生态环境法,也是一部绿色发展促进法,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和系统、辩证思维。草案要求各地各部门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围绕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以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产业发展、开展生态保护、推进乡村振兴等为抓手,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引领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系统观念。草案要求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注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这一突出问题,从生态整体性、流域系统性、保护协同性出发,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规划管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把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有机结合,着力破解制约长江大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四)全面履行《长江保护法》的法定职责。草案明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综合运用立法、监督等手段依法履职;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建立长江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依法对长江流域各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扩大公众参与等方式认真贯彻实施法律;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等措施推进司法保护;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等要学习、宣传长江保护法,共同凝聚推动长江保护法实施的强大合力。

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