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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1-05 14:5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4月2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相关部门、“一行两局”和地方金融组织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征求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开展了立法中评估。随后,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二审稿修改稿,并向省委报告。2021年3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省司法厅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名称。有的委员提出,在地方金融工作的基本原则中,建议进一步体现国家对金融管理的新要求,在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背景下,适应地方金融工作的发展趋势,正确处理服务与发展的关系。有的委员认为,在现阶段制定该条例应当以加强监管为主要目标,建议将条例名称作相应修改,突出监督管理职责。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一是按照关于做好金融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明确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分类监管、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二是考虑到条例规范的内容立足于实现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和促进湖北金融发展的双重目标,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本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建议对条例名称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三条)

二、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范以及监督管理。有的委员提出,当前地方金融业务活动日益多样化,建议结合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增加相应内容予以规范。有的委员提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是国家赋予地方的一项新工作,建议将我省在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一是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二是根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中的实际需要,增加地方金融组织不得“非法集资”“超出核准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等规定,并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三是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开展行业发展研究、诚信体系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会员权益保护等工作。四是对非地方金融组织涉嫌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增加相应的管理措施。(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三、关于地方金融发展与服务实体经济。有的委员提出,当前我省金融发展还不充分,建议增加激励措施。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湖北开展先行先试、金融创新以及普惠金融等相关内容。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充实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机构如何服务当地经济的相关内容。还有的委员认为,地方金融的发展与服务实体经济二者相辅相成,是否分章,建议斟酌。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三章“地方金融发展”、第四章“服务实体经济”两章合并为“地方金融发展与服务实体经济”专章,并结合我省实际重点从以下方面增加规定,一是加强政策激励,鼓励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提供支持。二是制定符合本地区县域经济发展的普惠金融支持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强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加强政府、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三是结合我省作为科技大省的优势,加强科技金融支持,引导金融资本与知识产权资源对接;支持社会资本创办知识产权投融资经营和服务机构,推动形成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四是加强绿色金融支持,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为绿色金融业务提供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相关的服务。五是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提升信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能力。六是加强金融法治环境建设,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提升司法服务金融发展水平。(建议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风险防范与处置。有的委员提出,金融涵盖面很广,金融风险和问题也较多,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能涵盖所有的金融活动,建议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立法既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同时落实属地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有的委员提出,当前网络贷问题突出,应当加大监管力度。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发布金融类广告的监督管理。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中央和地方相关职责划分,由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同时配合中央加强本地区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据此,一是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的金融风险防范责任,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风险排查工作,发现金融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配合开展化解和处置工作。二是完善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后的救济途径,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并具备正常经营能力、可以继续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关处置措施;无法消除或者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并进行公示。三是对特殊情形下的风险处置进行明确,规定对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跨区域金融风险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金融风险,国家未明确处置责任部门的,属于企业的,由注册地人民政府承担协调处置责任,属于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承担协调处置责任。四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管理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考虑到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国家已明确其管理规则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制定,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管理作衔接性规定,明确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并强调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监管和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同合作责任。五是增加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金融类广告的查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发布金融类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对非法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处罚措施,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建议斟酌修改。有的委员提出,对法律责任中规定的处罚标准,建议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和文字修改,相关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本条例施行的起始时间拟定为2021年7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