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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慈善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1-19 16:4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5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洪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慈善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一审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调研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征求国家民政部、省政府相关部门、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捐赠人、受益人等各方面意见,组织开展立法中评估,向省委作了专题报告。5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人、省司法厅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章名和总则。有的委员提出,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的重点在于财产的管理使用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二章章名“慈善组织”修改为“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第七章章名“监督管理”修改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有的委员提出,总则中有关设立“湖北慈善奖”的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一是规范对慈善财产的管理、强化慈善信息公开是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建议对条例章名作相应修改。二是建议根据修改后的章名调整充实相关内容,明确慈善组织对财产的管理义务,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责任,规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容、标准和周期等。三是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设立“湖北慈善奖”,健全完善慈善表彰制度,也符合国务院及民政部、人社部有关要求,将其放在总则部分,能凸显我省对慈善事业的重视,有利于提升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吸引鼓励社会各界踊跃参与慈善事业。(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二、关于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有的委员提出,要完善对慈善组织的界定。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尊重和保障捐赠人意愿,细化相关措施,贯穿到慈善活动全过程和各方面。有的委员、专家建议,对以公告形式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相关规定予以斟酌。有的委员建议,在规范互联网募捐方面探索一些创新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对慈善组织在登记地外进行公开募捐应当备案的规定,是否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建议斟酌。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一是慈善组织的界定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识别判断,建议依据上位法对慈善组织的定义作出规定。二是捐赠人意愿体现在捐赠是否自愿、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是否符合捐赠目的等各方面。因此,建议从募捐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捐赠人的查询权利和慈善组织的反馈义务等方面增加相关规定,删去推定捐赠人同意的内容,切实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三是个人求助行为各方面反映较突出,建议进一步强化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个人求助的信息核实、报告和协助处置责任,着力规范个人向社会求助特别是通过互联网方式的求助行为。四是慈善组织到登记地外进行公开募捐应当备案的规定,是与国家现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相衔接,建议不作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应急慈善。有的委员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应急处置协调机构、应急管理部门为应急慈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职责。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鉴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已有定义,可在条例中作出衔接规定,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活动。二是根据机构改革相关职责调整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慈善工作中的职责,统筹应急慈善力量,强化政府对应急慈善参与主体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促进措施。有的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要考虑各方面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慈善活动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和辅导。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适当增加宣传教育的内容。有的委员、地方和慈善组织提出,慈善组织高素质管理人才严重不足,建议充实激励措施。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落实优惠政策、营造慈善氛围、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至关重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慈善法律、法规宣传,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二是明确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慈善公益宣传义务,规定应当为慈善公益宣传减免相关费用。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专项补贴、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培养专业队伍。四是规定省级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确认和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优化办理流程,为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提供指导和便利。(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五、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要运用信息化、审计等手段,加强对慈善财产使用的监管。有的委员提出,对挪用捐赠款物、骗税等违法行为,建议作出处罚规定。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一是建议增加规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慈善组织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审计。二是考虑到挪用捐赠款物、骗税等违法行为,刑法、慈善法等上位法已作出具体规定,且有的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建议法律责任不作重复规定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和文字修改,相关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本条例施行的起始时间拟定为2021年9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慈善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