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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慈善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1-19 16:5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3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洪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湖北省慈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慈善事业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弘扬慈善文化,激发慈善活力,统筹各方资源,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随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赴省内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慈善组织和捐赠人等方面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形成草案修改稿。2021年3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社会委有关负责人、省司法厅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章节调整。有的委员建议,将慈善服务单列一章。有的委员和社会委提出,将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内容分别成章,作出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慈善文化一章中既有慈善文化内容,又有相关保障措施,建议将其纳入慈善促进保障之中。社会委提出,应增加慈善应急管理专章。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章节作相应调整,新增“慈善服务”“应急慈善”两章,将原慈善文化与服务保障相关内容合并为“促进措施”一章。同时,删去上位法已作出具体规定的慈善信托一章。修改后共九章,分别为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慈善服务、应急慈善、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二、关于总则。有的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既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也要注重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委员提出,要引导社会公众践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的委员和地方建议,完善慈善表彰制度,激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活动。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把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二是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两年表彰一次。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周”。(草案二审稿第一条、第五条)

三、关于慈善组织。有的地方和慈善组织提出,应当明确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应当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慈善组织财产的监管。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慈善组织资助村(社区)慈善活动的项目资金,通过乡镇、街道财政账户支付时,在实际操作中被纳入财政资金统一管理,建议按照慈善捐赠资金专款专用。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慈善组织可以依法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二是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平台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是规定慈善组织资助村(社区)实施慈善项目的资金,通过乡镇、街道财政账户支付的,应当按照慈善捐赠资金专款专用。四是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将慈善项目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五是明确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四、关于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有的地方和慈善组织建议,对定向募捐作出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要完善相关规定,使公众知晓为何捐、怎么捐。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规范公开募捐活动,加强募捐款物管理,款物使用要贯彻和体现捐赠人意图。社会委建议,对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而又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联系。有的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要强化对个人求助活动监管。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定向募捐的范围,明确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二是鼓励慈善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开募捐管理和信息公开能力。三是明确公众参与慈善捐赠的途径,增加依法设立慈善信托的内容。四是规定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确实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五是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宣传报道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求助人应当作出承诺,公开求助目的、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信息,合理确定求助上限。(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慈善服务。有的地方、专家和慈善组织建议,对慈善服务作出解释。有的委员提出,要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活动。有的地方和慈善组织建议,要鼓励慈善组织引进专业力量或者与专业力量、其他组织合作开展慈善服务。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慈善服务是未来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建议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鼓励和引导,一是明确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并对其范围作出概括式规定。二是鼓励慈善组织引进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提高慈善服务水平。三是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志愿者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慈善服务。四是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自身资源或者智力、体力、技能等,开展慈善服务。五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儿童早期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六、关于应急慈善。有的委员、社会委以及地方等方面提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慈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在应急协调、信息发布、捐赠款物处置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议健全应急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对应急慈善工作预案、捐赠物资和资源的储备、调度机制以及信息公开等予以规定。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建立应急慈善统筹协调机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各自职责,完善应急慈善预案,健全应急慈善管理体系。二是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慈善预案,发布捐赠款物、志愿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信息,促进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与慈善需求有序对接。三是规定公安、交通、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慈善工作需要,提供车辆通行与调度、质量检验、通关和免税手续办理等便利条件,简化相关程序。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慈善物资调度机制,动态发布有关信息;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慈善组织、相关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运用专业化方式,开展慈善捐赠物资的装卸、仓储、运输、分发等工作。慈善组织、相关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应当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七、关于促进措施。有的委员、社会委提出,要细化慈善文化建设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的浓厚氛围。有的委员、地方、慈善组织建议增加培育慈善组织的内容。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优化慈善发展环境,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文化建设列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建设内容。二是健全完善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制度,推动将参与慈善和志愿服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三是支持发展城乡社区慈善组织,推动社区慈善发展,并对慈善组织为不具备设立独立账户条件的城乡基层组织提供慈善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服务作出规定。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慈善组织实施的救助项目,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其他支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等向社会提供慈善服务。五是规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政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相关综合性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按照职责提供慈善需求信息,支持慈善项目实施。(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八、关于监督管理。有的地方和专家建议完善慈善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社会委建议,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和信用制度,加强分类监管。有的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要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加强监管力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健全分类监督管理体系。二是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将其信用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慈善组织评估及信用状况、评估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三是规定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方面意见,删去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还对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文数由五十九条调整为五十条。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慈善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